只讲结果不讲原因的提问是耍流氓的。
这件事情不能只看“丈夫自杀之后,妻子和孩子是否有继承权”。
真正的问题是,老公为什么要自杀?
一个想要自杀的人,为什么还会想得这么周全,甚至提早写下遗嘱,明确地要剥夺自己的妻子和孩子继承权。
这里面有个很大的问题。
如果原因不说,前面的过程就缺了一块,后面的判断当然也无法落地。
因此,提问只给出结果,不给出原因,看上去是在问遗嘱有没有效果,其实连判断所需的基本前提也没有交待清楚。
这并非抠字眼,也并非故意将问题复杂。
遗嘱为何会出现,立遗嘱之人当时处于什么样的状态,遗嘱所针对的又是如何的关系,这些都无法用一句他自杀了来代替。
归根结底,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这个老公为何会写这么一份遗嘱?
否则,仅凭遗嘱中的几句话,很容易将一个没有来源的问题,强行说成已有答案。
其次,还要考虑夫妻关系与孩子身份。
如果正常夫妻,孩子是结婚生子的话,这份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最后还要走法定继承。

这句话中有两个判断,不能拆开只看一半。
一方面,遗嘱并非是写出来就可以完全实现的,写出了剥夺妻子与孩子继承权,也并不意味着这个结果必定成立。
另一方面,如果遗嘱无法全部发挥作用,事情最终还是要回归到法定继承中去,不能仅凭遗嘱内容将后续的继承问题全部抹去。
也就是说,遗嘱写了些什么,只是问题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答案。
但是这里也有个例外,不是你和孩子都是他法定的继承人。
这句话也不能省略。
如果妻子与孩子本身就不是他法定继承人,那么前面对于正常的夫妻、结婚生子和法定的继承的判断就不能直接使用了。
因此,到底属于哪一种状况,关键不在提问者将结果说得有多重,而在基本原因与身份关系是否说清楚。
原因不明,不能判断遗嘱的效力。
这并非是回避问题,而是该问题本身没有足够的条件。
有些人喜欢一开始就问“遗嘱究竟算不算数”,好像只要有一个简单的结论,事情就结束。
涉及到妻子、孩子以及继承权的时候,结论不可以脱离前提独立存在。
正常的夫妻是什么样的情况,孩子是否结婚生子,妻子和孩子有无法定继承人,都没有交代,谁也不能仅凭一段结果来描述,为这份遗嘱做出最终的判断。
所以我的观点很简单,先说清楚原因,再谈遗嘱效果,否则,急于回答,只是在对一个没有前提的问题做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