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姑且顺向理解这一问题,下面将妻子与问主称为“你”。
先说法院判决妻子和孩子不能得到丈夫遗产的事情,妻子与孩子要分开来看。
如果丈夫所留下的财产都是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妻子没分到财产本身就不奇怪。
孩子这边更复杂一些,理论上即便有遗嘱,孩子仍需抚养,特别是智力障碍孩子,即使遗嘱写着不给财产,法院也应该重新考虑给予孩子相应财产的分配。
但是这里法院却认为遗嘱有效,这只能说明,孩子和丈夫之间可能并不是合法生物学的父子或者父女的关系。
再看丈夫的一方家庭,即公公与小叔子,为什么会花费大量精力争夺丈夫的遗产?
一个父亲丧失儿子,按常理来说应当痛心疾首,不一定会马上考虑到儿子身后财产的问题。
而且儿子有孩子,正常情况下,也没有必要与一个孩子争夺遗产。
一个正常的家庭,一般会首先考虑遗孀与孩子的将来,财产如何分配也会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所以这里用“夺取”一词,真正要解释的是,你和小叔子为何会发生纠纷?
是否小叔子主动与你打官司,还是你先因遗产无自己份额,与小叔子发生诉讼?
那你为何没有份额,会不会小叔子找到证据,并且为了寻找这些证据而花费了大量的精力?
他们为何要找证据,可能是因为他们的确存在一些合理的怀疑。
第一,你是否是丈夫合法的妻子。
第二,你在婚姻中是否对丈夫有过不合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第三,你的丈夫死亡是否和你有关。
回到了孩子这一方面,还要加上一个第四个疑问,孩子是不是你的丈夫生的。
如果能证实第二个疑点是正确的,第四个疑点可能会被进一步推测。
如果第三个疑点是成立的话,那么第二个与第三个的疑点之间也可能相互印证。
我对你的状况存在多少疑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描述的官司已败诉,至少表明小叔子已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且这些证明得到法院的采信。
在此基础上,你与孩子无法获得遗产,就不再是家庭成员的争执了,而是有法院判决的结果。
再说遗嘱问题,丈夫留下了上海的一套房子和几十万的现金,放在一般的小康家庭中,居然还要立遗嘱,这本身就是有目的地的安排。
立遗嘱不代表做错了什么,但至少表明了丈夫当时对于财产的归属有着明确的考虑。
结合前面四个疑点,遗嘱可能是为了解决一些他已经预料到的问题。
而丈夫自杀,一般都离不开病,情和钱。
病可以是绝症,精神疾病等,情况可能是夫妻关系不融洽、需要得不到满足和婚姻失败。
钱的问题不能排除,但是从描述来看,钱已经有了,病也没有被提到,剩下的只剩下一个“情”。
因此,这些线索叠加在一起,妻子无法继承,恐怕不是一个简单的遗嘱问题了。
你可以继续争夺自己的权利,但是不要把所有的结果都归咎于小叔子无意识地抢夺财产。
带着孩子好好的生活,对于不属于自身的财产,也不要再去惦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