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要有配偶一半,智力残障的子女要继承遗产,这两句话是解决遗产争议的前提。
因此题主为什么败诉,不能只看结果,还要看亲子关系,遗产范围以及程序是否被提前变更。
我当时想起这个问题,是由于有人要求尽快将亡者火化,理由是这样能够避免私生子进行亲子鉴定
这件事看起来是抢时间,其实是抢证据。
遗体一经火化,亲子鉴定就丧失了最直接的目的,后面的争论也会变得很被动。
再往后推一步,问题更可怕。
若法定妻子孩子非丈夫亲生,在未做亲子鉴定情况下,法院默认该孩子为丈夫所生。
因此,假如法定妻子再通过灭口,再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将尸体火化,就有可能让出轨生下的孩子继承了丈夫的全部财产。
那时候还没有岳父灭门案,我想起的是《故事会》里面常说的造车祸等等方案。
我不是在说怎么做,而是说,如果规则仅承认证据留存下来的结果,而不防止关键的证据被人为地消灭,就会留下很多漏洞。
太可怕了,可怕的是不在于故事本身,而在于一些人可能将程序视为可利用的空间。
所以,我一直主张采用财产保全的办法。
为了弥补遗产继承方面的漏洞,只要有一个人提出了亲子鉴定的请求,而且这个请求也是为了支持他的继承主张,就应当先冻结火化,促进强制性的亲子鉴别。
这里重点不在于提出请求者,也不在于任何人凭一个怀疑就干涉亡者家属,而在于避免遗体先行处理,致使事实永远难以查清。
提出请求的人也不能毫无保留地提出要求。
他要提供标的对价担保,如果主张不成立,就应按照标的的对价向亡者家属支付赔偿。
但是这个保证不能简单的一刀切,贫富不均是个问题。
如果定价过高,就会成为有钱人才可以申请鉴定,如果定得过低,又可能使人利用继承争议随便骚扰亡者家人。
因此,对价要酌情确定,不可以有钱就可以随心所欲,也不可以真正有合理的主张的人因拿不出担保被挡在外面。
当然,这个方法的目的,是为了弥补遗产继承方面的缺陷。
真的很有钱的人,不至于为了一点点的遗产而弄得亡者无法安生。
至于如何判断请求合理,担保设置到何种程度,主张不成立之后如何赔偿,这些细则的确值得花费精力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