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否定这种说法,理由暂不说明,只看法律效果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无论国家如何打击拐卖孩子,只要想要买孩子的人还是很多的,市场还是有需求的。
有需求,就会有利益。
有利润,就会有人敢冒风险再拐卖。
这个因果链并不复杂,真正令人不安的是,买了孩子的人常常会给自己一个很稳定的心理帐。
他们或许会想,孩子买回家养大了,就会有感情。
即使亲生父母之后找到孩子,也没什么关系,孩子最终还是选择留在了养父母的身边。
这样的想法看起来是谈感情,实际上是计算风险,也是在将被拐儿童视为一件可以购买的物品。
正是由于这种被纵容的罪恶,使拐卖市场始终有需求,也使一些人认为,买孩子不是一件需要付出成本的事情。
更重要的问题是,法律对于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方式。
刑法规定收买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有关修正案和司法解释表明,如果收买了被拐卖妇女儿童,没有虐待被买儿童的,也没有阻止解救的话,可以从重处罚。
从这一方面来说,那对父母可能会受到的惩罚已经很小了。
更何况,事情是多年后才被问的,会不会影响到追诉时效,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从收买行为始终不断的角度来理解的话,即便追究刑罚也只是三年以上。
这样的解释,本来是为了更好地促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得救,避免因惩罚过严而使收买人拒不配合。
但它也减少了不少收买人的可能性。
说直白一点,收买者可能会认为孩子养出了感情,即便事情败露,自己付出的代价也并不高。
那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什么不买呢?
法律效应一旦被理解,打击拐卖很容易被卡在一个尴尬的地方。
拐卖者应该受到追究,但是只是处理了拐卖人,而没有使收买人承担足够明确、足够具有威慑性的风险,市场需要就不会消失。
只要是有人愿意买,愿意卖的就会不断地出现。
至于有的说,养父母不是收买,而是雇凶手偷孩子,那就不能光看他们以后如何养育孩子了,还要看证据是否能证明。
要是侦查结果可以证明他们的确雇佣人偷孩子,那就是完美的共犯了。
这件事情还是要等警方的调查结果,证据确定后再做判断。
但是如果证据得到证实,至少表明问题不仅仅是“买了个孩子”,而是可能会直接参与偷盗与拐卖。
到了这一步,喜大普奔毫不夸张,因为真正应该被看到的,不仅仅是孩子带走后抚养关系,还有谁在一开始造成了这样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