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想要孩子,但不一定能够通过自然的生育来完成,这件事情不能仅仅看作是家庭内部遗憾。
就人口规划所面临的现实而言,人口普查表明,前些年的出生人口仅为1200万,随后出生的人口又降低了,老龄化的压力也更为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包容性的生育,不能仅仅理解为鼓励某一个家庭生孩子,而应当承认不同的家庭在生儿育女方面的实际问题。
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公布数据显示,我国约有5000万不孕不育者,平均每8个育龄夫妇中就有1个面临生育问题。
这并不是一个能够轻易被轻易轻易地带过去的数字,它所对应的是众多具体的家庭长期的治疗,反复的尝试,以及错过了生育期后仍然有养育的愿望。
还有很多失独、独生子的家庭,他们有些已经错过了生育期,但仍然想要养育孩子。
问题就在于,生育困难的家庭不能顺利生育,收养又受限制,最终容易卡在两头走不通的地方。
这种家庭并非没有养育的意愿,也并非是没有负责养育任务的想法,只是正常的收养途径被压缩了。

原来的《收养条例》与其说在保障相关人的利益,倒不如说在现实生活中设置了很多难以逾越的障碍。
它使原本有收养需要的家庭难以正常地收养,也使有养育意愿的人长期无门可入。
正常的渠道被堵塞了,需求没有消失,问题也不会消失掉,而是转移到更为隐蔽、更为危险的所在。
因此,收养受限不仅仅是使一些家庭缺少了一个选择,而且还可能引发儿童拐卖这类问题。
这一条因果链实际上并不复杂,生育困难者增多,失独与独生子的家庭仍存在,错过了生育期的有收养欲望,而正常的收养几乎被堵住了,风险自然被推到非法程度。
当然,收养制度应该保护孩子,也应当保护相应家庭的权利,但是保护不应当等同于关闭正常途径。
真正要讨论的,并非是是否满足了这些家庭养育的愿望,而是如何在保护好孩子的基础上,让符合要求的家庭可以公开、合法地收养孩子。
因此,应当立即完全放开生育,把生育权还给人民,并且彻底改变收养法,放宽收养的条件。
只有使更多的家庭能够真正地实现自身的生育与养育梦想,才能减少因需求而被迫转移到地下空间,也才能够对儿童与家庭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