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孩子,毫无疑问,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买家是共犯,也是犯罪人。
依照法条,该判判,该罚罚,我觉得很公平。
甚至某天再出一个刑法修正,让买家十年起步,没收财产的类的,我作为一个普通人也是非常赞同的。
但是,对于那个也是受害人的孩子,我真的想说一句或许不太顺口的话。
孩子是个人,不是买家养老的工具,也不是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养老工具。更不是伴侣的动物。
孩子有他的情感,而且人的感情,往往不是别人可以为他安排。
这种感情并非是钱可以买断的,也并非监狱大门可以割断的。
你不可以强迫一个去爱另外的人,也不能强制一个人不允许爱别的人。
感情油然而生,有时甚至无法自抑,这并不是一条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
不能因孩子被救出来了,而规定他不能爱买家,要爱生父母,要和生父妈一起生活,还要提供陪伴,履行未来赡养义务;
法律能判定谁有罪,但判定不了孩子喜欢谁。
这里,法律确实是无法比拟的。
所以我觉得,应该尊重孩子意见,让孩子可以自由选择生活在哪个家庭里,或者是往返于两家之间。
孩子无辜,孩子没有犯过错误,不应该因为大人犯了错误而受到惩罚。
将孩子从一个强迫中解救出来,而不能再将他放入另外一种强迫之中,这不公平,只是换了个施压的人。
但是尊重孩子感情,并不代表放过买方。
买家真的要至少进来坐几年,不然犯罪成本太高了。
孩子自然产生的爱,不是买方的免责借口。
买方对孩子的父母的伤害,要偿还,也要为自己的罪过赎罪。
两件事情并不矛盾,不能因孩子爱买家而说买家没犯罪,也不能为买家要受惩罚而要求孩子删除这些年来的感情。
如果是我的孩子,我不会反对公平判决的结果。
错误就是错误,犯罪就是犯罪。犯罪了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也要赎罪。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必须将以往的感情都当作假的。
我也许还会去看他们,因为这是我的感情抉择,并非对犯罪的肯定,也并非代替他们逃脱惩罚。
《鹿鼎记》里面的康熙明白毛东珠不仅是反叛罪人,而且还是杀害她亲生母亲仇人,不会因为明白这件事情而自动忘记这些年和“太后”所有的情分。
这难道不是人的通病吗?
法律应该惩罚犯罪人,但是不能随便规定一个被害人应该爱谁,不应当爱谁。
买家要受罚,孩子爱谁,却不能用法律强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