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说孩子自己的问题,只想问题在案件和制度。
看见很多人说买卖同罪,养父母一人判刑,文字中常常快意恩仇:一句法律,一句正义,但人情没有放在心里。
拐卖孩子当然是违法的,也是不正义的,这点没什么好辩解的。
我只是通过这个案件反问几句,尝试打开思路,说得不对的地方也请谅解。
很多真的买了孩子的父母也在看这些消息,他们是否敢要孩子认亲?
如果认了亲之后会面临很严重的刑罚,他们会做些什么掩饰罪行。
如果他们始终对孩子很好,只是害怕判刑,最终选择隐瞒,那么亲生父母或许就再也没有找到自己孩子。
这样的结果,是否会反过来消灭养父母的最后一点良知,使本来还可以被发现,被确定的孩子继续隐瞒下去。
另外一个问题是,以前确实存在很多养不了孩子的人送养,收养,其中有些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手里没有证据,这类人如何保护。
不可以因为一个买卖同罪,而将所有无证据收养都放在同一个框子里,否则既不能分清性质,也难以处理真实的复杂家庭关系
第三问题是极恶亲生父母亲手将孩子卖掉后又反悔,转而勒索收养者,遇此情况又该如何应对。
如果只看收养人的一端处罚,而不区分谁卖,谁买,谁隐瞒,谁确实在找孩子,法律惩罚就会被人拿来再伤害他人。
所以我的脑海中有一个听起来很爽文的想法:支持买卖合法,也可建立全民的DNA检验库。
但是在真正的全面追责前,国家可以延长一个时间。
期限结束之前,养父母要主动报告,表明孩子不是亲生的,主动进行核查与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轻或者不判处死刑。
这样做并不是为买卖儿童辩解,而是为仍愿意说出事情的人留下一条后路,让孩子,亲生父母以及事实自身有机会再接上。
等到期限过去隐瞒不报,就要受到极大的惩罚。
这一套安排的目的,并非将善恶混杂在一起,而是使主动报备变为一种可见的行为,使隐瞒成为真正的付出代价选择。
有人或许会问,是否对买了孩子的人过于宽容。
但如果惩罚的设计只有一个“严重”,所有人都明白报备就是自投罗网,那么最怕丢失孩子,也最怕坐牢的,不一定会选择承认错误,反而可能将秘密隐藏更深。
法律自然有锋利之处,但是也要考虑到落入具体家庭后,会将人推向何处。
买卖的儿童要被否定,责任也要被抹除,但如何让孩子更易找到,让亲生的父母更容易相认,让历史的遗留问题可以被区分开来处理,这些也是正义的部分。
这并不是要求人们逃避责任,也不是为任何一个人盖章,而是要讨论:严惩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隐瞒,主动报告是否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