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的孩子找到了,并不意味着悲剧结束了,特别是孩子已经生活在买家家中多年了,连亲生的父母都忘记了。
电影中有一个片段,孩子被拐的时候只有三岁,在一个人贩子家住了三年,找回来不愿意跟亲生父母讲话,父亲只好说:“不知道他那边多长时间叫她们的妈妈。”
另外一个片段中,父亲找孩子六年,坚持不了,想要生个二宝,办理生育证时被告知需要提供大宝死亡证明,当时政策只允许生一个,二胎政策之后正式施行。
这不是为犯罪辩护的理由,买方对孩子的好,也无法改写孩子被强迫离开亲生父母这一事实。
寻亲途中,有家长忍受不了痛苦选择了结束生命,也有人情绪崩溃之后意外离世,这些代价并不会因孩子养家生活还可以而消失。
有一个被拐走的孩子,早年一直骑着摩托车去寻找记忆中的家乡,后来被发现肺癌,养家因此与他断绝联系,妻子怕受牵连不再联系。
志愿者不放弃,仍然帮助他找亲人、协调各方给他治疗,但是二娃最终还是离开人世。
墓地是由志愿者们为他购买的,墓碑上写的是“二娃”,因为他表示这是妈妈为他所取的名字。墓碑无出生日期,因他不知自己究竟是哪一年出生,落款写志愿协会,因其言“我乃宝贝回家的孩”。”

一个清明节,二娃终于用这样的方式和爸爸见面了,只是阴晴不定。
他的母亲在他被拐走两年后死去,身患癌症不愿治疗,四处寻儿子下落,临终前三天三夜不断重复说:“找到了儿子,不然我就死不瞑目”。
至于被找回的那个孩子,我姑且称的为小孙,我个人自然想让他回到自己的亲生父母的身边,但是只是因为养家待人还不错,就将这种关系视为可以认贼为父的理由,这其中混淆感情与事实。
另一个儿子肖笑,从S省强行抢走,买家因不能生育而买了她,养父性格暴躁,长期家暴,她吃不饱,也因被嫌不聪明而无法读书。
那些寂寞的夜晚,她宁愿躲在猪圈或者牛栏里,和牲畜相互取暖,因为养父在心情不好的时候会毒打她,甚至用赶猪的棍子打她头,躲在牛栏至少可以少挨些打。
农场地处偏僻,镇政府及居民曾多次劝阻家暴,皆无效。
肖笑抢走的时候只有四岁,记忆不多,后来成了志愿者找亲成功的例子,前辈志愿人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找到她亲生父亲时,双亲已经卧床不起。
养家方面也有人瞧不起养父的做法,劝说的时候遭到威胁,说谁要找他麻烦就杀谁。
这孩子之后也不在了,希望她不要再受拐卖的伤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