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句老话,久不入门,是亲也是亲。
覆水不收,破镜不圆。
这句话听起来有些唯心主义,但是放在家庭中,确实有些真实。
有的关系如果断了,以后想补救,常常比想象的难。
这起案件中的关系,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的覆水不收了,就好像落了地一样。
十年不交往,无论如何有血缘关系,也难以维持亲密关系。
曹大伯年轻时来到安徽一带,与吴某结为夫妻,后生育四子。
小女孩出生后,他想回江苏务农,吴某不同意。
后来两年,两人因此经常吵架,最终以离婚告终。
那时候曹大爷不工作,两个人约定了四个小孩子由吴某养大,甚至曹老爷回到江苏省十五元的车费都是吴某支付的。
吴某独自打工赚钱,抚养四个儿童长大,并让几个儿子改姓自己,决定与以往的生活断绝关系。
离婚几年后,曹大爷的生活不太顺利,又回到了安徽去找前夫吴某,表达了要带走孩子的愿望。
吴某不同意,四个小孩也都表示不愿意和父亲在一起。
”曹大爷灰心丧气地回到江苏省了。
从那以后,父子间,父女间,几十年没有交往过。
看到此处,很多人或许会问,为什么亲生儿子一直没有照顾好父亲,居委会还能有遗赠的权利?
重要的不是居委会有没有法定的继承人,而是他后来是否承担了责任?
委员会签订居委会合同。《处理意见》后来,多年一直帮助独居者曹大爷,安排住所并派人看护,为其支付医药费。
老人老了,居委会把他送到了养老院,并付了钱。
曹大伯死后,居委会承担丧葬费。
这些举动连在一块儿看,并不仅仅是偶尔的帮忙,而是不断地照顾他的生活,安顿他晚年,也承担起身后的事情。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有事实上遗嘱抚育协议,并非仅仅看了一份文件,而是要综合考虑居委会一直承担扶养责任的实际情况。
它使老人有了居所、有了生活,也给了精神上的陪伴和慰藉。
这样的生活照顾和精神上的关怀,的确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
遗赠抚养协议效力大于遗嘱承继和法定承继。
因为居委会履行了约定扶养的义务,所以可以根据协议享受遗赠权。
事实上真正证明的是,并非血缘无价值,而是如果血缘仅仅停留于关系的称谓上,长时间缺席后,法律与生活可能更加注重实际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