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很直接,子女未尽赡养责任,就不应当理所应当地拥有遗产的继承权。
许多人在谈及父母与子女的时候,总是习惯将血缘关联置于最前面,似乎只要有子女,继承权便自然存在,其它事情皆可往后放置。
但是要是一个孩子在老人要照顾的时候一直不见踪影,既没有尽到应该承担的责任,也没有真正参与到老人生活中去的话,就只说继承权,不说赡养的义务,这个道理本身就没有道理。
权利与义务永远不是分开的两个东西,不能在承担的时候避开,在分配的遗产时又突然发生。
有人或许会说,老人是自己父母,子女再好也是子女,这种关系不可以轻易否定。
但问题在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若仅仅是纸面的称呼,而长时间没有照顾、陪伴与承担,那么这种关系对于老人而言还有多大的实际价值。
从法理上讲,居委会是承担赡养责任的,而老人子女却一直不见踪影,这已经不再是简单忙不忙,远不远了的问题了,而是是否履行了基本的义务。
如果没有做好最基本赡养工作,以后又提出继承权,老人与身边的真正负责的人自然会感到不公正。
这里所说的并非是让子女一直守护在老人的身旁,也并不是说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就能轻易否决一切权力。
核心就是一句话,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就没有继承权。
尤其是居委会承担赡养责任,子女却一直缺席的时候,真正的付出者和只是在遗产方面出现问题的一方,不应该被视为完全相同的。
否则,老人需帮助时没人管,涉遗产时却有人主张,这就是把义务交给别人,把权利交给自身。
这种方式之所以令人不能接受,不仅仅是由于钱财,还因为它使亲情成为可随时获取的利益保障。
有义务的时候表示自己困难,有利益时又说自己是孩子,这样的选择性表现,本身就表明关系被割裂得很清楚。
因此我认为,对于这样一种没有履行赡养责任,却要求继承遗产的行为,应当予以打击,不予理会。
这里所说的“不理睬”,并非是让人以情绪取代判断,而是不可以因对方以子女名义而自动承认其全部需求。
无义务便无权利,这句话看似简单,但是在遗产的继承问题上,却是最为基本公平的。
倘若一个人在父母最为需要照料的时候不愿意去承担责任的话,他至少也不应该将继承视为一种不需要付出,仅凭血缘便可获得。
这并非鼓励谁报复孩子,也并非将老人与孩子的关系完全推进对立,而是应当承认,亲情不应该仅仅在分配权利的时候被想起。
真正应该被看到的是,在老人要帮助时承担了什么样的责任?而不是在遗产的出现后才想到自己是一个有子女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