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死后,子女是否天然就可以分得清遗产,答案并非如此。
办理继承事宜,首先要确定老人有没有留下遗嘱;
若老人立遗嘱处理自己财产,依遗嘱办理。
若无遗嘱,遗赠等规定,则依法继承。
继承完成后,还需要看子女是否丧失继续权。
依照《民法典》根据1125条规定,继承人将被遗弃的人或虐待的人情节较重的,如果未有悔改的表现,也未得到老人宽恕的话,就丧失了继承权
因此,子女没有尽到扶养的义务,并非自动就丧失了继承权,是否是遗弃或严重的虐待,还是要具体的。
1125条规定,继承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续权。
故意害死被继承者的,失去继承权利。
为抢夺遗产杀死其它继承人者,失去继承权利。
被遗弃的继承人,或虐待被接受人的情节较严重的,不能继承。
伪造,篡改,隐匿或毁灭遗嘱,严重的,失去继承能力。
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迫使或妨害被继承者设立或变更遗嘱或撤销遗嘱的情况严重的,丧失承继权。

但是这一条规定却留下了一个缺口。
继承者有前面的第三项到第五项的行为,确实有悔改的情况,被继承的人表示可以宽恕,或事后将其列入遗嘱中的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影响。
被遗赠人存在第1125条规定的行为,则丧失其受遗赠的权利。
若子女无继承权,问题尚未解决,则需继续观察子女是否具备扶养的能力以及扶养要求。
有扶助能力、扶助条件,但不履行扶助义务的,在分配财产的时候,不予分或少予分。
这里是指遗产的分配情况,并非直接宣告其无继承权。
《民法典》第113条规定,一个顺序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该是均等的。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又没有劳动力的遗产继承人,在确定遗产的时候,应予以关照。
对于被继承的人负有主要的扶养责任,或者和继承人一起生活的人,在分配财产的时候可以多一些。
有养活能力和养活条件继承人的,不履行养活义务的,分遗产的时候,不予分或少予分。
继承者协商一致的,也可不分等级。
因此,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可能造成两个不同结果。
情节恶劣、遗弃或虐待严重者、未悔改或宽恕者,可能失去继承权;
没有完全失去继承权,但是拥有扶养的能力和养育条件却没有义务的,分遗产的时候可能是不分或少分的。
具体是否适用,还要根据遗嘱,家庭的关系,扶养的能力,养育条件和实际的执行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