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从提问的角度来看,是很难看出问题的完整原因的。个人认为,它可能并非仅仅是继承的问题,也有可能涉及到不动产的处理,因此,并没有直接进行办理。
我在给不动产的登记中心当顾问时,遇到过这样一个情况。
父亲去世,祖父母不在,家里只有哥哥妹妹。
妹妹在早年因为患上疾病,成了限制民事活动能力的人。
哥哥那时来办继承的,我们提议他拿着哥哥的诊断凭证,找到基层组织按照监护人指定的程序办理。
证明材料出来后,继承问题得到了解决。
这里需要分清一点,可以继承,但不代表哥哥可以一起处理妹妹权利。
继承此一步解决了房屋与其他遗产谁承接问题,后续如何处分房屋则是另一个问题。
之后,哥哥想卖掉房子,于是他提出让他一个人承担,妹妹不再继承,按照这个办法办理了手续。
这次,我们不同意。
原因并非复杂,保障限制民事权利人的权利也是办理这种事情时需要考虑的。
妹妹得了疾病成为了限制民事能力的人,并不代表她的权利能够被别人的一句话带走。

哥哥做为家人,虽然可能是处理家庭问题,但是家人身份并不能自但是然地代替对妹妹的权利保护。
尤其是房屋这样的不动产,哥哥单方卖掉房子,后果不是一句妹妹放弃继承可以简单概括得了的。
妹妹不继承,被拿来支撑哥哥一人继承卖房,不符民法典。
更为关键的是,如果房子被哥哥一方卖掉了,妹妹以后的生活以及权益,将会被放置在一个不能控制的地方。
这也就是为什么不动产的登记中心不同意办理这种方式的原因。
有人或许会认为,哥哥妹妹是一家人的,房子是哥哥处理的,似乎也不会有问题。
但法律的处理并非是“看上去是不是一个家庭”,而是关于相关权利是否得到了妥善的保护。
如果仅仅因为哥哥的亲属,就认为他可以代替妹妹做放弃继承决定,那么限制民事能力人权利的人就很容易遭到架空。
在这件事情当中,哥哥是可以依照法律来办理继承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跳过保护妹妹的权利,直接将房子变成自己的财产,然后单方面地卖掉。
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不要只盯着“可不可以继承”,而要看继承后是不是需要处理的不动产,妹妹的权益是否被放到程序里面去认真地对待。
从表面上来看,哥哥想办理手续简单一点,实际上却牵涉到妹妹是否能够保有自身的权利。
也正是因为这样,前面继承能够在监护人的指定以及证明材料的完善之后得到解决,后来哥哥说妹妹放弃,由他一个人继承并且卖房,但是却不能办理。
两件事看似相连,但法律上不能混为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