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事情中,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追究自杀者刑事责任,但是这个问题并没有再讨论的余地。
刑责仅限于有刑责能力的死者,已死者无法承担刑责。
换言的,人不在阳界,阳界的司法机关无管辖权,阴阳两界亦无引渡的制。
因此,真正要弄清楚的是民事的责任,而不是刑责。
若自杀者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则他应当承担因自杀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他死后,并不意味着赔偿责任完全消失。
他继承人,以继承所获的所有财产为限,对另两名死者近亲属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这里存在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自杀的受害人是他的近亲属保险金,并非遗产范围,不需要用这部分的赔偿。
说通俗一点,继承人负责的是继承的遗产中的责任,而不是用自己的所有财产为死者无限保险。
若自杀人是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活动能力的人,并且自己拥有财产,则应当先以其本人的财产来承担赔偿的责任。
本人的财产不够赔偿的,其余部分由监护人负责赔偿。
若坠楼者不是自杀,而是他杀,则损害赔偿应由杀人者负责。

若坠落也涉及到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自身的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也可能会承担侵权的责任。
这并不是将所有的责任都归咎于房屋一方,而是需要看具体的过错和是否有其他责任者。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赔偿之后,如果还有别的责任人,可以追究其他责任。
法律上判断的核心依然是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和这些因素间的关系,不能以行为人已死为由,将已发生民事损害全部勾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应承担侵权的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认定为行为人的过错,未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民事能力的人、限制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负有侵权的责任。
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
有财产无民事能力的人、限制他人行为的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从其个人财产中承担赔偿责任。
不够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第八十四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与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的责任。
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赔偿之后,其他人的责任人有权追究其责任。
因此,坠楼自杀致人死亡,死亡解决了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不应当消除已经产生民事赔偿的责任。
具体的责任范围,继承财产还有监护责任的认定,还是要根据证据以及具体案情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