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没问题,王大爷几个儿子,吃的太难看了。
我曾经代理了一个更为复杂的相似案例。
事情出现在农村,焦大爷没有儿子没有女儿,只有一位远方的侄子在村里,而且不在服装范围之内,但是平时常常照料他。
那年春天,村里为了解决老人养老的问题,给三个孤寡的老人各自找了三个经济条件良好的家庭进行一对一的帮助,侄子也成为焦大爷“保护人”,双方签订协议。《农村孤寡老人共保协议》。
协议规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监护人」负责老年人的生活起居、疾病治疗以及送老人入土,老人死前的所有事务由他负责处理,在政策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监护者”的山林和田地使用权以及管理权属于「监護人」。
如果”监护人“没有满足老人的所有需要,山林、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就没有了,归集体的。
侄子继续负责照料工作,平日里送水送菜,过节吃肉买菜,见焦大爷房子有坍塌风险,还帮忙修理。
后来,焦大爷因胸积水,在医院住院两周后死去,侄子花费3万多元,依风俗办理了后续事宜。
但这时,村里召集村民会,形成了侄子未照顾好焦大爷的决定,又要求收回土地与林地。
侄子哭了,问我怎么才能照顾好老人?

我请求法院支持这份文件。《农村孤寡老人共保协议》本质,是的本质。《遗赠扶养协议》。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自然人与继承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个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由其承担生育死葬的义务,享有遗赠的权利。
遗产为自然人在死亡的时候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继承完毕后,无遗嘱,遗赠扶助协议的依法继承,有遗嘱者依遗嘱继续或遗赠;有遗赠抚养协议者依协议处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林地所有人死亡后,其继承者可以继承承包期。
该案协议为村委会所签订的具体意思表达,合法合法,侄子已履行照顾饮食生活、治病养老以及改善居住条件等相关义务,故可依协议获取相应财产
官司败诉。
这类案件日益增多,老人死后,无论是子女,村委会,居委会还是其他能够拉近关联的人都争论起来。
问题是,村委会为什么认为侄子不照顾焦大爷?法庭上问到的时候,没有事实根据,只好挥舞一个村民的决议,说是村子的决定。
但村子可以做出决定吗?颠覆黑白,难道一个决定就足够了?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村民竟然还通过了这个决定。
这些事情中,真正要看的是谁的嗓门大、手中有没有一个决定,而不是协议如何约定、老人是不是真的得到了照顾、承担责任的人是否真的履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