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建立的规则社会和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法律上,只要有规则,就有相应的权利,即使这个权利并不完全合乎现实的道德意识。
这起案件的重要性,在于一份署名为“案件”的文件《处理意见》文件上的。
没有这个文件,四个孩子即使没有照顾过爸爸,只要是父亲的孩子,都可以继承。
但是有了这个文件,即便它没冠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名字,只要是真实有效的内容,居委会可以依法享受遗赠权。
法官的判断很简单。
文件尽管在标题与形式上并没有明确表述是遗赠和扶养的协议,但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是明确的,主体合格,意思是真实的,内容是合法的,所以应当认为是有效的。
在签署文件之后十六年的时间里,居委会对独居曹大爷开展了日常的扶助工作,安排住所并且专人照看,垫付医药费用,年迈之后送他入养老院,并且支付了费用。去世后承担丧葬费。
以上行为表明,居委会承担了扶养责任,确保了曹老爷的生存死亡。
这样的生活照顾和精神关怀,的确不能用钱来衡量。
因遗赠扶助协议效力优于遗嘱承继和法定承继,居委会可以依照约定获取相应的遗产;
这份判决既说明了道理,又肯定社会团体照料老人,在老人死后善终如初的做法。
因此我认为,它不仅维护了个案的正义,也为遗赠扶助协议推广提供了一点帮助。
遗赠抚养协议看似熟悉,真正理解的人并不多。
它可视为我国的一种独特社会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农村地方的五保户供养。
以前的规定是,老年人、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六岁的人,如果无劳动力、无生存来源,也无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的能力,则由集体组织供养和死后的葬礼。
这个制度在早年就被写入了。《继承法》后来,又因为。《民法典》出台修改了。
最大变化是将协议中扶养的人扩大到继承人的以外组织或个人,目的是激发养老组织与其他组织参加养老的热情,但是实际的效果尚无明确数据支持。
谁是受赠人,答案是继承者以外组织或个体。
由于这些协议虽是赠与的财产,但是也附带着生活死亡的义务,继承人自身也有相应的责任,一般不必再签订这样的协议了。
若想留下财产给某位继承人,应当立遗嘱,而非遗赠抚养协定。
如果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的话,受赠人承担了协议的义务,两者不矛盾的部分按约定处理,发生矛盾时,以遗赠养老协议为准。
协议一旦成立,也不会马上变更财产的所有权,只有在遗赠人死后,受遗赠的人完成了约定的内容之后才可以获取相应的财产
养老的真正困难之处在于制度的安排与亲情的选择常常不在同一起跑线。
有规划表明,独居与空巢老人约占一亿零八百万人。
但是许多父母仍然更愿意将钱留给孩子们。
前些日子,一条视频网站上空巢老年人的视频引起关注,其中有一个细节是,多年未回家的孩子返回家中,老人悄悄将房产证及积攒的钱放入孩子背包中。
这也许就是很多爸妈对孩子的真实描述。
孩子出家到外面去闯荡,父母虽然孤单,但更多的是牵挂。
因此,遗赠扶助协议本来是为老人提供晚年的生活权利,是“有所养、有所依靠”制度的探索,但遇到将财产留在子女身上的传统的父母,未必灵验。
问题并不是一个改变观点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许多人并不是不愿意把父母带到身边,而是已竭尽全力,仍在繁华的都市里买不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