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做过这样的案子,法院判决没错。
这种事真正需要关注的是,文书的封面写了些什么,而不是双方是否约定了。
以协议为前提,谁负责养老、死亡、谁就有遗产;
这里的关键,并不是争取一个听上去正规的名字,而是是否能够真正承担起扶养的责任。
只要有文字表达的意思,合乎遗赠抚养协议法律的特点,相关的文书可以被确认为遗赠养老协定。
因此,协议的名称叫做处置意见,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协议了。
名称为协议书,并非因此四个字而确定。
什么叫合同,也不能光看标题就下定论。
甚至是文书也没抬起头来,只写了条文一二三条,也不会影响到法院根据文字的内容来判定。
法院需要做的是从具体的条款来探讨当事人签订文书的真实意图。
换言的,名字只是外衣,条文写的是什么,双方约定了些什么才是决定的关键。
不要因标题不规范,而忽略了里面已写明的权利和义务。
同样,也不可以因文书最上面写的是协议两字,而跳过了内容就认为是有效的。
这样的案件,还是要回归到文字上去,不可以被表面的称呼带走。
最后说一个题外话,这家四个孩子的做法,实在是太蠢了。
亲爹把你们遗弃了,你们完完全全可以将这个爹视为多年前已经死去了,从此割舍不下。
平时既然选择不来往,那就应当接纳彼此之间的关系断裂的结局。
当老人还在呼吸的时候,你们都消失了。
老人生气了,遗产在眼前,你们一个接一个地冒出。
这样的前后对比,别人看得清楚,法院自然也不只是看你们之后提出的要求了。
平常不承担责任,事后只看财产,这样的做法难以让人感同身受。
说得简单一点,人不可以把亲情当作是成份遗产才拿来使用的。
要是真的想要留下遗产,就应该趁着老人年龄大,需要照顾时早些认可。
即使不能负全部责任,也应该承担一些养老责任。
这么做,至少对老人负有应有的责任,也可能使老人思念亲情,愿意分一点遗产给你们。
可是你们选的是另外一条路,老人死了之后都不见了,死了以后都出现了。
到了那个时候,居然还要和居委会争执起来,实在令人难堪。
遗产并非凭空而来的奖金,谁承担生活死亡的责任,谁才会更有权利谈论这个决定。
只想要得到结果,不愿意承担之前的责任,既无法接受法律的道理,也难以坚持原则。
名字如何写,解决了文书的表面问题;
写了些什么,承担了多少,才决定了这个协议是如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