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赞成法院判决,将老人遗产交由居委会处理,至少未令长期照顾老人者心寒。
老人有困难时,就找到居委会帮忙解决。
在十六年的时光里,老人的日常生活以及许多方面的事情,都由居委会来进行照料,实际上是为四个孩子尽赡养的责。
十六载,对于一位老人而言,并非是短暂的时光。
特别是到了老年,日子会很长,生活也会很孤独、凄凉,身边是否有人照顾,差别并不是一丁点。
可是老人年龄大了以后,真正陪伴在身边,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事情的,并不是他们的四个孩子,是居委。
后来,九十多的老人离世了,留下来的房子也捐给居委会了。
从这一个选择来看,老人心中是清楚的,在困难的时候帮助了自己,在长久的时间里照顾过自己的人,他没有遗忘。
就在这时候,四个孩子出现了,争抢老人遗产,并将居委会诉至法院。
最后,法庭将老人遗产交由居委会处理。
为何会有这么一个判决,答案并不简单,房子只是一个结果,真正要被看到的是,谁承担十六年照料的责任?
四个孩子在哪里,在干什么,过什么样子的生活,没有人给他们答案。

他们或许在外发财,或许过着自己的生活,也许仅仅将老人与老房子置于生活的外围。
但是到了需要照料的时候,他们并未出现,到了老年人无助时,仍然由居委会为他们承担赡养责任。
等老人死了,房子有了价值了,四个孩子忽然出现了,这样的前后对比,换成别人看了都觉得刺目。
更令人不解的是,他们竟连二十多平米的老房子都不愿意接受。
房子就算破了,也是一个老人活了十多年的地儿,遗产再大,也不能光看价值多少。
生活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人离开了家乡,几年十几年后回来的时候,找不到了记忆中的老房。
房子或许变了、街道或许改了、但父母在等候中渐渐老去了。
晚年老人思念子女的时候,子女在什么地方,老人孤单需要照料时,儿女又在那里。
这些事情,平常不问,到分遗产时也不会消失掉。
老房子可能是高楼大楼,父母也到了老年,但是房产的改变不能抹去父母的养育,也不能代替子女应该得到的抚养。
人从何处来,又要到何处去,始终无法回避一个简单的问题:父母养孩子的责任已经尽到了,子女照顾父母又有多少责任?
若多年不理会老人,等老人死后才出面争遗产,则争的不仅仅是房子,而是亲情与责任重新评估。
因此我支持此判决,居委会护理了老人长达十六年的久,老人也以留下房子作为表达自己的决定。
法律终究认可的是不仅仅是纸上的亲戚关系,还有真正发生的照顾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