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并没有那么的复杂。
保险性质决定保险保障标的物,基本上都可以用现金的价值衡量。
因此,所谓的失独险所起到的作用,便是在一个独生子女死亡之后,由于保险方向他的父母赔付保险金的。
这里存在一个关键的点,不能仅仅看“失独“两个字,而是要看保险的合同到底把什么当作保障的对象。
如果以独生儿女的生命为标准的话,那么它不是脱离保险的规则的一种特殊的安排,它是一种以单生儿童生命作为基础的人身保障。
父母能够得到赔偿,是由于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后,按照约定给予父母赔偿。
也就是说,保险实际上承保的并非是父母的“失独”状态本身。而是独生儿女的生命状态。
“失独“更像是一种保险事故后呈现的结局。
保险关系,标的,投保人与赔偿对象,还是要依据人身保险基本规则理解。
我国的保险法也有明确的限制。
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为无民事活动能力人提供以死亡为支付条件的保险。

这一条规定所限制的是投保人与保险责任的关系,并不能因保险名称的特殊而将其理解为可以绕过法律规则之产品。
未成年人,父母可为其投保死亡作为赔偿条件的保险。
但是这里也并不是没有界限,保险金不得超过10万元。
即父母可以当作投保人为未成年的子女提供这样的保险,但是保险金额还是要受到法律规定限制的。
因此,在讨论失独危险的时候,不能仅仅把注意力集中在“父母死后能不能拿到钱”这个结果上面。
还是回到保险的最基本判断,保险保障对象是谁保险事故保险金是什么情况给付。
理清了这些问题,失独险性质也就明白了。
如果只是回答保险,结论能够说得更直白一些。
失独险是指独生父母为子女所投保的以保护独生子女的生命为目的的人身险。
约定身故保险的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向父母支付保险费。
因此,其核心并非单独定价“失独”概念,而是以独生子女生命为保险标准,并依据人身保险规则进行赔偿。
这也说明了为何法律限制需要放在结论中一起观察,不能只关注赔偿结果而忽视投保对象与保险金额之间的界限。
分开这些层面的关系,答案不会绕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