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达十六年的久,老人仍然健在的时候,这四位后来出现的子女,没有一人去看他一次,也没有人叫他一声爹。
别说是真正的赡养了,就连最简单的照面,他们也没有做好。
可是老人死了之后,情况忽然发生了变化。
很多平时面无表情、甚至连老人也不愿看的所谓的子女,一个接着一个地出现了,争着要把老人的遗产给分走。
此事最为刺眼之处在于,不仅仅是他们的前后态度存在着巨大的反差,而是人活着时被完全忽略掉了,等到死去之后,又重新被认领成为了父亲。
其实说白了,老人在需要照顾的时候,他们没出现。老人留存财产时他们也出现得比较快。
这样的变化,在任何一个人的经验中都无法被接受的。
根据国家的法律以及乡风的民俗这两个方面的情况来看,这四人没有权力和资格去继承这个独居的老人。
由于继承不可能仅仅在财产的出现时讲究血缘关系,老人在活着的时候需要扶持、照顾和陪伴,但是完全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到老人死了之后,又突然将自己塑造成最有权力的人,这本身就不合适。
当然,很多人都习惯于将子女这两个字视为天然的通行证,似乎只要有亲子之情,其他的事情都不需要提及。
但是这件事也说明了,关系并非只有在分配遗产的时候才具有意义,责任也并非可以在财产发生之后才补交的工作。
十六年来,真正照顾这个独居的老人的是当地的居委会了。
老人在生活中需要照顾,日常需要关心,长时间没有被丢弃在一旁,靠的并非这四个孩子,而是这些日子一直承担照顾的居委。
因此,依据这件事情本身的实际情况来看,居委会在实际上已经与老人建立起了事实的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
它并非在老人死后才突兀出现,也不是在看到遗产后才提出权利,而是老人仍然活着时,就一直肩负着照顾他的义务。
这就是这个事情中最难以抹去的事实了。
因此,真正拥有权利与资格继续老人的遗产的,应该是在十六年来一直照顾他的那个当地居民委员会。
而那四个老人死后突然来的所谓的子女,则没有继承这位老人的遗产的权利。
一个人活着的时候,谁在照顾,谁尽责,谁陪着面对生活中的麻烦,这些事不会因老人死了,而被一张遗嘱重新抹去。
如果仅仅看血缘,不去看责任的话,得到的不仅仅是财产的分配不平衡,还有对老人在活着的时候被照顾、被保护的经验的否认。
一个人活着的时候没人问津,死了之后又有谁争产,这个现象已经很荒唐了。
如果一直照顾他的人被排斥在外,那才是完全割裂了责任与权利的真正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