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并不同意任何携带自己的孩子一同自杀的行为,这一判断听上去很沉重,但是一旦涉及到一个不能为自己做出决定的人,就不能仅仅围绕大人的屈辱展开。
有人讲得很清楚,孩子并非父母私有财产,也不是能够随父母的情绪而被处理的物品。
无论成年人受了多少委屈,当她将孩子生命全部剥夺的时候,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
可以将此行为想象为一个将车开入水中的司机,司机自身也许会有痛苦、绝望、一肚子无法言说的原因,但是这些因素并不能使另一个不幸的人为她承担责任。
因此,她的屈辱我不想听了,并非是因为屈辱不重要,而是她已经将一个月大的孩子推向了本不应该由她来承受的结果。
那并非仅仅是悲情,也不能仅仅以母亲身份来包裹,更不能以孩子是自己的女儿为由,轻轻地将她害死无辜的生命事实给带过去。
换一个角度来看,若她带的是自己女儿,而不是别人的孩子,舆论是否会这般宽容?
如果当时大家首先看到一个成人携带别人孩子跳下楼去的话,应该不会忽略其中伤害无辜的生命。
但是孩子被换成了自己的时候,很多人就默认了,父母好像有随便处理孩子的权利。
这正是最应该警惕的一点,亲子的关系并非所有权,血缘也无法将伤害变成可以原谅的。
我可以说得更加直白一些,要是她杀了那个迫使她死亡的老板,或者她丈夫,或其他真的伤害了她的人,我会赞美她,也替她辩解。
要是她仅仅结束了她的生命,我就会谴责很多伤害到她的人,因为成人的责任与冲突应该是由成人来承担的。
但是她伤害了一个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无辜的人,这条界限不可以因为她是受害人而被抹去。
她的经历可以理解,她受的伤也可以追问,施害人应该承担自己的义务。
但懂得一个人痛苦并不代表为她的孩子死亡辩护。
将两个题目混在一起,只会使真正的无辜孩子被忽视。
她的行为,只让我记起了两句话,无能者将屠刀指向更弱的人,还有一个,可怜的人必然有可恨的地方。
我并不喜欢以这样的话语来形容一个人的复杂性,但是在这一行为上,它确实戳中了最为刺眼的地方。
成人能为自己选择承担责任,孩子却无选择离去的权利,也无能力逃离。
因此我对于这样的做法十分讨厌,而讨厌并非是为了去消费别人的悲惨,而是由于无辜的孩子不应该被人们的绝望所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