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遗产争议,真正的刺眼的不是钱,而是人活着的时候没人问津,死了之后突然多了一群亲密的继承者。
曹大伯的一生很不容易,年轻的时候到了安徽,和一个吴姓女人结婚,生了四个儿子。
三十岁的时候两个人离婚了,曹大伯回到了江苏的老家,生活一直不太好过,住在一个二十平方米的小屋里。
离婚了五年后,他还去了安徽,想带一个孩子回来,但是女方同意,孩子也同意了,并且孩子都跟母亲姓了。
从此以后,吴女士与她孩子们,与曹大爷数十年未联络。
之后曹大爷的家拆迁,居委会为他提供周转房,并为其拆迁房提供差价,最终他分得一套近百平的房子。
早年,曹大爷因为自己养老的问题,与居委会商议了此事。
在居委会的帮助下,曹大爷的兄弟以及妹妹的陪同下,与他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了由居委员为他养老,其动产以及不动产属于他自己。
协议一经签订,多年来曹大爷生活都是居委会负责照料的,相关的费用也是由居委支付的。
他病的时候,居委会把他送到养老院去。
之后曹大爷死了,享年八十四岁,居委会为他办理后事,花费六万余元。
派出所在帮忙处理遗物的时候发现他有十一万的现金以及十八万的存款;
也就是在这时候,四个儿子突然来了,要继承家产。
这就令人想不明白了,几十年来不问不答,没有叫过一个爸爸,老人生病住院的时候也没照顾过一天,怎么到财产前面,都成为了法定的继承人了。
不要联系,可以不要,因为当年觉得曹大爷不能照料孩子,甚至认为他是没有爸爸的。
可是他死了之后,又承认他是他的孩子,做亲生鉴定不仅仅是证明他流了他的血,也证明了他是婚生的子女。
归根结底,有钱的时候是父亲,没钱时候他是路人,这样的反差的确让人心寒。
当然,法院判决的合理性,是由于曹大爷与居委会的协议是有效的,也是合法的程序,因此也拥有了他的动产以及不动产;
这事不能光看血缘,血缘是解决了身份的问题,长期照顾、支付费用和处理后事,体现的是真正的责任感。
四个孩子都已经过了半百岁,亲人离世的时候连最后的一眼也没看,但是老人死了之后却在谈论法定的继承人关系,这不仅是争取一笔钱,更是将亲情留在有利的时机。
因此,法院判决遗产归属于居委会,并非否定子女身份,而是同意那份真正履行多年养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