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的子女去世之后,父母是否能够继承遗产的,不能仅仅看“父母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句话,而是要看子女和父母之间有没有分家析产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认为,继承应当从被继承者死亡时起,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父母和配偶和子女共同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问题看起来很简单,但司法实践并不总是这样。
早些年的时候,《今天说法》曾经播出湖南省一家法院所办理的收养效力的案件。一对夫妻在死亡之后,财产是由其表姑来继承的。未成年的养女因为不符合养女登记的条件,反倒成了案外之人。
类似争议还有,非独生儿女意外死后,父母和孙子女争遗产,并非个别情况。
有的认为父母应当对子女有法定的继承权,可是《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性质不能继承遗产,不可以继承。
在传统的家庭关系中,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对已分家析产的子女财产一般并不具有继承权
原因也并不复杂,社会是一个基本的组成部分。分家析产之后,子女就不再和父母一起生活了,一般也不再是同一家庭的共同成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三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居住的近亲属。
这里最容易被忽视的,恰恰就是“共同的生活的”这几个字了。
“的”为限定词,限制的为名词;“地”定义动词;“得”是一个限定的词。
因此,共同生活近亲属并非所有具有亲属关联的人,而只是共同活动这一条件所限定的家族成员。
这并非是故意好做人,而是因为法律语言原本就非常依赖这些小细节。

汉语与英语表达方式是不同的,英语是有助动词的,汉语则常用“的,地,得”来限定;在软件编程中,如果一个对应的话,汉语里的“地”可能不能直接写进程序。
刑法《故意杀人法》规定“的“限制行为的”,也是采用“的"限制的行为方式及罪名认定的。
民法典将继承编排于婚姻家庭后,也提醒司法机关,继承一般发生在婚婚家庭关系中。
但是,很多法律人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更加注重既有的判例,甚至于刑事案件都是先查案例的。
大陆法系案例主要作为参考,其作用之一为减少司法工作者的脑力工作,但不能替代法律的规定。
法律修订后,法律的事实认定也有可能发生变化。
在计划生育的政策之下,很多普通的人更加注重血缘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社会化。农村有不少老人还得依靠子女来进行赡养。这些社会的背景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以及继承的认知变得更加模糊。
回顾失独子女的遗产问题,最重要的还是有没有进行分家分产。
无分家析产,一般以共同财产为处理,并按法定继承。
分家析产,父母和子女一般不是家庭成员,法定继承不发生
如果已分家析产,有孙子女的,父母也一般也不会发生法定的继承,但遗嘱继承除外。
如果没孙子女的话,除了有遗嘱之外,父母和儿媳共同承担财产。
许多父母将赡养关系与继承关系掺杂在一起,觉得自己养大子女,当然就拥有了子女财产继承的权利。
也正是因为这样的认识,大多数的子女会偷偷地立下一份遗嘱。
因此,这件事情不能只问父母是否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要先问双方是不是已经分家分产,以及是否存在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