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最容易混淆在一起看,是父母为女儿承担了多少的责任,以及女儿是否因此决定了母亲的生活。
邹女士一家把大女儿带到国外,并且还为她在中国购买了房子,每个月给予5万元的经济支持。这些投入可不能轻描淡写。
至少,从抚养和赡养的角度来说,他们尽到父母的义务,也给予了女儿很充分的支撑。
但父母的尽责是一个问题,女儿的责任是否尽到,是另外的问题。
大女儿一直在海外生活,只是在需要钱财的时候去联系父母。她没有给予年迈的父母应当的情感方面的陪伴,也不承担经济赡养的义务。
这里有一个很简单的判断是,父母能够在物质上支持女儿,但是女儿不能够仅仅把父母当作持续提供资源的人来看待。
一方面父母不断地付出,另外女儿需要的时候出现,平时缺少陪伴与赡养,这样的关系本身已经失衡。
当然关系失衡并不意味着父母可以相反拥有女儿一切。
父母给女儿出钱,买房,提供生活方面的支持,可以说明他们尽到了抚养女儿的义务,同时也可以看出女儿接受到了家庭所给予的帮扶。
但是这些帮助并非购买女儿的身体决策权合同,也不是可以转让控制权的凭证。

说得简单一点,钱能够形成责任,感情,亏欠,但不能自动转化为对另一成年人的身体支配。
所以父母辛苦了很多,而女儿也许真的应该反思一下自己是否陪伴老人,是否有经济赡养的义务。
两件事都能讨论,也不能假装没有。
但是,女儿有责任,并不意味着父母就可以决定女儿子宫;女儿经历过父母供养,也并不意味着她必须交出生育选择。
邹女士可以决定自己子宫,但这个判断并非因为她曾为女儿付过钱,而被改写为另一个结论。
与此同时,大女儿是否尽到了子女的责任,也并不能因为其他人在国外,接受了父母的资助,就一笔勾销了。
将亲情简单计算为一笔账,常常会越计越乱,由于赡养,陪伴,抚养与身体自主本身就不是一种权利与义务。
父母可要求女儿负责赡养,也可对女儿冷淡和只要钱联系失望。
但关于子宫和生孩子的决定,还是属于邹女的自己。
这并不是否认父母付出的,而是分开处理不同问题。
谁欠谁的情,能谈;谁应当承担赡养也可以说;只是不能因为某一方付出了很多,而顺手拿走了另一方对于自己身体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