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于上海,为真实发生案件。母亲死后,父亲失智,独生女为父亲监护。为继承母亲的遗产,独生女起诉失智父亲。问题就出现在这里,起诉父亲人,同时也是父亲监护人,也就是说独生女在案件中相当于是自己告诉自己。
这件事特殊的地方,不仅是亲属的诉讼,而且诉讼双方身份的交叠。独生女既是案件当事人,又是失智父亲的监护人。她需要以自身的身份参加诉讼,同时又需要面临父亲作为起诉者的权利,这样的关系确实难以简单地处理。
在此情况下,法院为更好地保障失智父亲合法权益,引入家事看护员制。家事看护员作为一个独立客观第三方参加案件,为法院判决提供意见。这样的处理,关键并不是将家庭成员拉得更远,是让失智的父亲的合理权益在案子中得到更为稳妥的保护。
说到底独生女并非是因为监护人,而可以将父亲的权利与自身的诉求混为一谈。她和父亲之间既有亲情,又有监护,但是一旦进入了诉讼,身份冲突就会放大。法院引进独立客观第三方,就是为了应对这种冲突,而非假装它不在。

在这类案件中,家事看护员提供参考意见的是,真正做出判决的依然是法院的。它的意义在于,监护人与案件的结果发生关系,案件不仅需要监护者单方面的表达,也可以有独立的客观第三方的参与。对失智父亲而言,这是对他的合法权利的额外保护。
该案涉及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也就是法定继承的范围和继承顺序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个顺序是弟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妈。
继承结束后,第一顺位继承人承继,第二顺位接承人不承继;未按顺序继承的,按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承继。这里所规定的法定继承的范围以及继承顺序也是该案件在涉及到遗产继承方面所需要考虑的法律方面的内容。
民法典称的子女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儿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继子女等。所说的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扶养关系有关的继父母等。
所称兄弟姐妹是指同父母、同母异父、养兄弟、扶养关系继兄弟妹。将这些规则置于这起案件之中,法院所面临的不仅仅是遗产的继承顺序问题,更是失智父亲身为一方的当事人权益如何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