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曾经引起众人广泛讨论的房产方面的纠纷。老人名下的价值有三百多万,最终为什么要交给卖水果的那个人。
事发于上海,原告为老人妹妹、亲属、被告为街头摆摊老刘。
一方面是大都市中价值三百余万的房子,另一边则是靠着卖水果为生的小贩。两边看上去几乎没什么交集。
但真正联系到他们的,并非是生意,反而是一位失独丧偶老人。
失独是指独生子女的家庭中老人因为孩子去世失去养老的依靠。
这个老人不但独生子女早早地离开了,而且老伴也是先他一步离世了,最后就只剩下自己的生活了。
他拥有一套房屋,也拥有数额不少的存款。但是这些物质方面的条件没有填补他生活中的空缺。房子越是大,安静的时候反而越是明显。
老刘常常在老人家所在的小区附近去卖水果。老人也常常去摊前去买一些东西。
以老人身体情况,实际上已经吃不下多少了,但是他愿意在这里停留,不一定只是为了吃水果,而更像是想要从老刘的身上感受一点生活的气息。
老刘并不是老人的亲人,但是慢慢地把他当成了家人,老人最孤独的时候给予了他照顾。
老人明白自己已经没有多少时间了,也明白身边没有能够依赖的家人,所以做了一个很重要的决定。
前些年,他拿出了一份遗赠的扶养协议,约定把房子、存款和房屋内的财物交给老刘一方来承接。
作为一种交换,老刘承担着老人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这类扶养义务,在生活方面照顾,在经济方面给予帮助,在精神层面上给予安慰。

老刘同意了,从此正式照料老人。
老人死后,妹妹和亲属赶到,对遗产的安排表示异议。
他们坚持认为自己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接承人,并认为老人签协议时意识不清,老年痴呆的症状明显,因此协议不应当具有法律的效力。
争议的关键之处其实很明确,三百多亿的房产,大量的存款,以及屋内的财物,究竟应该归谁。
法院进行调查发现,协议签订后,老人还曾办理过一次公证。
公证人士表示,办公证审查老人当时状态,意思是否真实,是否具备能力。
老人曾经有脑梗,但是后来恢复的很好,讲话的思路也清晰。
对于为何公证,为何要将生老病死交托老刘夫妻,为何不将财产留给老人,老人都说得明明白白,并且态度坚决。
老人之后追认之前签订遗赠扶养的协议,在公证中也是常见的情况。
法院最后认为,这份扶养合同有效。
判决的结果是,老人的房子、房屋内的财物,以及名下的三个账户资金余额及孳息,属于刘某。
一场持续了将近两年的讼事到此结束,刘老刘获得协议约定财产。
这件事情真正值得去思考的,并非是水果摊的摊主突然获得了房子。而是法律不仅仅只看亲属之间的关系,还要看老人是不是真实、自觉地做出安排。
亲属的身份能够带来继承的资格,但是却不能够自动地抹去一个老人在晚年得到照顾之后所做出的真实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