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其实并没有什么可以分析的地方,就连最根本的道理也摆在那里:没有具备法律效力证据的凭证的行政机关是不能的,也不敢随意处分别人的财产的。
房产的工作人员进行过户,并非是听谁说的更像是真实的,也并不是看谁的媒体上讲的更有道理。而是需要看手续以及材料是否能够证明权利存在合法变更的情况。
由于材料不足工作人员如果直接将房产过到他人名下,那么后面就有可能会冒出一个真正权利人,他拿着证据来找到他所工作的单位,问这套房子为什么会被处理。
到了当时,难道一个“当时的人这样说”,能解释清楚责任吗?
房产处工作人员经手的是别人的财产,不可能只是口头说明代人做决定。
这并非是故意的拖延,也并非办事人员过于不懂得人情世故,更并非群众将手续想得过于繁琐,而是他需要首先确认一下,自己手中所拿的凭证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
即使媒体明确地告诉大家这位女士,她父母是她唯一的法律继承人,也不可以因此就跳过必要程序。
你想一想,如果是房产处工作人员的话,媒体表示是这样的,女士也说是,你就敢立马替她办理了过户手续?
万一后来又出现一位权利人,他说自己才拥有继承的权利,或者是拿出另外一份能够对权利归属产生影响的材料,而前面那位擅自办理,谁来承担责任呢?
到那个时候,他能否解释说,他只是听闻了媒体的言论,又相信当事人的叙述?
这样的解释恐怕连他本人都不敢相信,更不要说领导会因此被严厉追究了。
所以工作人员之所以不直接进行办理,并非是说这件事情没有解决的办法,只是说解决办法并不能够依靠猜测,也不能依靠哪一个人的身份以及说法更具有重要性。
说到底问题不在案件多复杂,问题在于是否有一份可以使行政机关根据此来办理事务的正式证据。
对于这样的案件,如果手续材料是齐全的,法院的速裁庭能够一天办理100个,这事实本身就已经说明了,程序并不像想象中那样漫长。
材料齐备后,当事人当日即可拿着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前往房产所在地办理过户。
这条路是比较明确的:先由法院确定权利关系,然后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房产的变更。
而工作人员需要看的,是这份已生效、可以作为办理的文书,并非媒体报导,也不是是当事人的单方面说明。
因此,真正需要问的不是房产处不依据这些话来过户,而是“是否有能够承受法律后果之凭证交给他们手中”。
没有这个凭证工作人员就不敢去办理,这是对自己的负责,同时也是对房子原有权利的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