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看见继承官司当事人的名单的时候,首先会产生这样的一个疑问,既然是母亲要处理自己遗留下来的遗产,那为什么要把自己当作被告,看起来就好像是要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这里很容易弄混两件事,其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想要起诉自己的,其二继承案件法律关系中需要将哪些人列为诉讼。
母亲死后,如果继承官司需要将所有的继承人当作被告,将自己当成被告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
因此,将自己列入被告名单并不意味着这个人真正在和自己进行对抗,也并不代表着他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而且也不能根据此来判断他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它反映了继承案件的主体范畴,法院应当将与遗产的继承有关继承人放置在同一个的法律关系中,而不是仅仅处理其中的某一个人。
说白了继承官司并非谁愿意拿出遗产,谁就单独申请,所有的继承人位置都需要在案件中呈现。
这也就是为什么有时候当事人同时出现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对应诉讼关系之中,旁观之人看起来会觉得不太舒服,当事之人自己也有可能觉得很奇怪,但是法律上的排名不能仅仅依照日常的语言来进行理解。

看继承人身份。
父亲与女儿,皆为母亲第一顺位继承人,皆可继承母亲遗产。
这句话是解决了母亲遗产是谁继承问题的,和父亲的财产是否是遗产,两件事情是不同的,不能混淆在一起看的。
父亲还活着,不能继承他们的财产。因为这个时候父亲本人财产并非遗产,所以也不存在被他人继承的情况。
这里的重点,不是父亲是否是母亲的伴侣,也不是女儿是否为母亲孩子,而是财产归属与继承开始对象的分清。
母亲死了,发生了继承母亲遗产;父亲还世,父亲财产仍属父亲本人,不能因女儿正处理母亲继承案件,顺带将父亲的遗产也当遗产分。
许多争议,实际上就是将“谁为继承人”与“什么是遗产”混为一谈。
前面一个问题是关于继承人身份的问题,后边一个是财产究竟属于谁,先把这两个层面的关系分开来看,才不会让“把自己当成被告”的事情带偏。
所以,母亲死后打继承的官司,将所有的继承人当作被告,其中包括将自己列入其中,这符合法律的规定;父亲与女儿是母亲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者,可继承母亲遗产,但是父亲还在,父亲的财产并不是遗产,不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