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问题很容易被父亲失智,遗产分不了了带偏,其实父亲的失智并不意味着遗产不能分割,而真正把程序卡住的,是谁可以代表他去进行继承以及分割。
题目显然有些哗众取宠的意味,因为它将一个可以用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写成了一个似乎完全没有解决的困境。
母亲死后,父亲就失智,即便外公外婆都还活着,甚至于外公和外婆也都已经失智了,也并非是说遗产只能一直放置。
这种情形下,需要经过法院特殊程序,宣布他们属于禁止民事行为的能力人或无民事活动能力的人,并指定监护者。
监护人确定,是以后遗产分割可以继续进行的前提,并非只要有人丧失智力,所有的继承安排都会自动失效
将这层关系梳理清楚,便会发觉问题并不是那么复杂,关键之处在于先完成相关的监护过程,然后由监护人来参与后续的遗产的处理。
这句话中的两个身份是女儿自己作为继承的一方,而另一个则是她作为爸爸的监护人,代表着爸爸参与遗产的分割。
身份有可能重复,但程序不能因此而省略,特别是不可以因为女儿是女儿,而直接将父亲的权利一并代替他处理。
没有纠纷的话,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的继承公证就可以了,这条路是比较直接的,前提是所有人之间不存在争议。
这里的无纠纷,并非是说大家的口头关系还可以就算了,而是说遗产继承本身并没有需要诉讼来解决争议。
如果认为诉讼分割的遗产费用较公证费低,或继承人间确实存在纠纷,选取诉讼也仅仅是一种遗产分割策略。
也就是说走诉讼不代表遗产不可分割,失智的一方失去继承资格。只不过是当事人依据费用以及纠纷情况所做出的程序上的选择。
因此,遇到这种事情,不要一上来被“失智“、“无法进行处理”这几个字给吓住,也不要把程序的问题误解成实体的权利消失了。
真正要弄清楚的顺序是比较简单的,首先要通过法院的特别程序来确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是没有民事行为的能力人的情况,然后再指定一个监护人,接着根据是否发生纠纷,在进行公证或者进行诉讼的时候选择遗产的分割方法。
由于前提条件的不同,所走的程序也就不一样,但这与“遗产不能分割”并不是同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