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个人五十岁以上,未来想要通过再生或者领养一个儿童来解决自身养老问题的话,我的判定是非常明确的,站在一个教育者的立场,不建议进行这样的操作,就算自己确实是有条件的,最好是不要轻易就开始。
在这一代的人当中,独生的子女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而到了这个时候,很多人精力以及体力,都不适合再重新去承担起一个孩子自幼到长大的养育方面的责任。
问题不仅仅是能不能养育孩子,而是能否持续、稳固地陪伴孩子成长,能否面对教育中的反复、能否承受孩子叛逆期后的冲突,
孩子在十五六岁的时候,是最需要去理解、去沟通以及去耐心的时期,而那个时候的抚养者都已经是六十多岁了,年龄上的差距以及生活上的经历都会被拉大,代沟是很难绕开的,精力也是很容易跟得上的。
更为麻烦的是第一个小孩的愧疚感很有可能转移到了后来的这个孩子上。
人一旦感觉到亏欠,就很容易在进行补偿的时候失去分寸。孩子提出任何事情都会答应,犯错误也不会去管,最后就变成了无条件地溺爱。
溺爱从表面上看是疼爱,但是实际上并不一定对孩子的成长有好处。因为孩子所需要的不仅仅是物质方面的满足,而且需要边界,规则,还有可以承担后果机会。
所以,不要将再生或者领养理解为养老安排,也不要把一个新的生命当成弥补遗憾,填补空缺,这对于大人与孩子都是不公平的。
从子女这一方面来看,许多人真正所想要的,实际上并非是多出一个孩子。而是在老了之后有人来照料,有人陪伴着,有的人在生病的时候愿意走过来。

要是目标是能够老有所依的话,那么可以考虑跟靠谱的哥哥姐妹商量一下,一起抚养孩子。
共同抚养并非是简单地把责任推给某个人。而是要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多去关心这个孩子。尽可能地去帮助这家庭,使得孩子在一种相对稳固的关系当中成长。
至少生病时,可以有亲人的陪伴,比把养老的希望放在一个还没长大的小孩身上,更实际一些。
当然人性会发生变化,关系也随之发生改变,今日说得好的承诺不一定能经受住很多年生活摩擦的。
因此,选择这条道路,自身的不动产,最好仍然登记在自身名下,并且可以承诺自己身后由此孩子继承
这并非是不相信亲人。而是首先要把边界说清楚,将感情与财产分离开来,尽可能减少将来由于利益变化所引发的猜疑与纠纷。
另外,还要有足够多的钱,以便以后可以请保姆、护工。
养老可不能仅仅依靠“以后我照顾你”这句话,也不能将照顾的责任完全寄托于亲情之上,当真正需要进行长期照料的时候,专门的保姆以及护工依然是必要的安排。
归根结底,要是想要晚年能够有依靠,关键并不是着急再生一个,或者领养一个。而是提前想清楚关系,财产,照护安排。
孩子应当被当作一个独立的人去养育,而非被安排成一种养老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