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我有个同事,开着大车跑运输,遇到过一桩难以说清的事情。
前面一辆130的车,后面玻璃碎了,一个女人被夹在车里不断求救。
同事认为这不是一般事故,因为车上是一个拐来的女子,她是重庆人,被带到陕西某处。
他没有停留在原地观望,而是直接开着车尾随,后来把那辆130撞翻了。
对方共三名男子,我同事只有两人。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身份已经确定了,对方是个人贩子。
接下来的事情,才真正决定结果。
我的同事和另一个同事拿板子和对方打起来,对方应该心里有鬼,不敢正面硬撑。
最后,我同事当场杀死了一个人,另一人受重伤。
从救人的起点来看,他做的事情是见义勇为的。
但是法律看的不仅仅是你为什么要动手,也看对方丧失反抗能力后,你是否继续施加伤害。
这件事情中,对方已经求饶了,他还是打死了其中的一个人。
因此,后来我的同事被判处6年。
说直白一点,他不是因救人被判刑,而是在救人过程中,打死了已经求饶的那个人。
见义勇为的前因不能自动消除后面的结果,也是当时判处死刑的缘故。
另外一个同事被判处2年8个月,表明两人在这次冲突中承担的责任不同。
这件事最令人惋惜的是,不仅判了多少年,更是被救女子之后做出的选择。
几年来,两个同事在那里待着,被救女孩的家人千里迢迢地赶来看望他们。
他们给钱,也给车,想得到的感谢方法都做了。
只有一个东西给不了,就是被救女人本人。
她结婚了,这件事情也留下了一个非常遗憾的结局。
救命的恩情是真的,打死人的结果也是真实的,这两件事情并不相抵消。
人性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地方就是这里,我们往往只看到前半段,所以认为后半段不应该计较。
但如果只是站在正义的一边,以后做什么也不用负责,那么规则就变成了谁拳大谁有道理。
后来,两家人关系还不错,被救女子仍在重庆,我同事为内蒙人,彼此仍有交集。
这段关系表明,受助的一方并未忘记救命的恩情,但它也未改变判决的本身。
因此这件事情真正值得铭记的,并非“救人者最终也被判处死刑”,而是救人与报复要分开。
能在危险中出手救人,是勇气。
人在对方求饶的时候停手,是另外一种更难克制的。
前一件事令人钦佩,后一件事则决定了一个人是否需要承担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