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看到“没有继承人的遗产归属于国家”,就会把注意力集中在“归属国家”这三个字上,好像这项制度只对一笔没有领取过的财产进行归属。
但是指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制度,真正需要处理的不仅仅是遗产最终归属于谁,而是一个人死后,身后的财产,债权,债务和相关事务,究竟由谁来处理。
这是国家民法典新创立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处理死者的后事,保护死者遗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并清理死者生前的债务债务。
换言的,遗产并不是单纯地放在那里,等待某个继承人领取,它还可能涉及财产确认,债权清理以及债务处理等。
如果没有明确的管理方案,遗产本身也许会无人处理,去世者遗留下来的合法的财产也可能不能得到妥善的保护。
指定了遗产管理人,解决了这个“由谁来处理”问题。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之中,遗产管理人所起到的作用,并非直接将遗产据为己用,也不是通过清理程序来决定财产的归属,而是围绕着去世者身后的事情来对遗留财产和生前的债权债务予以处理。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判断,就是首先确定去世者是否真的没有意愿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者。
意定继承者与法定继承人,并不是同一回事,前者为意思表示确认的继承人;后者为法律规定的继承人。
只有经遗产管理人确认后,确认去世者真的没有这两种继承人,后续的遗产归属才有明确的依据。

这也说明了,“没有继承者”不能仅凭一句话确定,也不是有人一直没有出现,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无继承人。
在进行核实之前,遗产管理人需要处理好去世者的后续事宜,并对其遗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和生前的债权债务予以清理。
这里顺序不可混淆,先处理好身后的事情,再核实继承人的情况,再清理相关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最后才谈论遗产的最后归属。
如果遗产管理人证实,去世者的确没有意定或者法定继承人,而且已经处理了去世者后事,那么去世者遗留下来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将制度理解为“谁都不要,所以国家拿走”,而是建立于无人继承,事务处理及遗产清理的基础之上。
更重要的一点是,归集国家不是这个安排的落脚点,去世者遗产还要专门用于老年人的公益活动。
因此,这套制度一方面连接了去世者身后合法财产与未完事务,另一方面又连接了遗产没有继承人的最终使用路线。
从这一方面来说,确定遗产管理者制度既是处理具体遗产问题,又是为无人继承遗产提供一个明确的处理途径。
它没有将重点放在“遗产归属谁”这个问题上,而是将身后的事情,合法的财产,债权的债务,继承人的核实以及公益的使用放在了同一个制度上。
当然,涉及到具体遗产的时候,实际情况还是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由遗产的管理人来核实和处理的,不能仅凭个人的理解就下结论。
但是规则本身就已经说明了:确实没有指定或者法定继承人,处理完去世人的后事之后,遗产归国家所有,并专门用于老年人的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