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mm,这个问题看了下来,我第一反应是题主很有可能省略掉那部分对自身不利的情况。
因此,仅凭题主提供的这段描述,信息是不全面的。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所掌握的一些有限的法律常识,我觉得题主的老公留下来的这份遗嘱,可能是无效的遗嘱,也可能是一些部分的无效遗嘱。
这里的重点,并非遗嘱上写了留给谁的财产,而是在继承开始后,哪些人本身就有法定继承的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其中,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儿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继子女。
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继父母。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与公婆、丧偶女婿与岳父母,履行主要赡养职责的,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将这些规定放到题主的情况下来看,题主本人是配偶,题主的孩子是子女,所以,题主和题主孩子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孩子是否有智力残疾,并不影响其作为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身份。
也就是说,不可以因为孩子的智力残疾而将孩子排除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之外。
相比之下,题主小叔子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民法典》对于继承顺序也说得很清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不继承。
在没有第一个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个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
因此,这件事情不能光看遗嘱中是否有小叔子名字,也不能仅看遗嘱写的是否切中要害。
遗嘱存在,并不意味着其中的每项安排都是有效的,也不代表可以直接避开法定继承的顺序。
当然,题主目前给出的情况不完整,具体遗嘱有无效、哪一部分有效,仍需结合遗嘱的形式,家庭成员的情况以及其它相关材料来判断。
我现在只能依据现有的描述来说,题主和孩子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小叔子是第二顺序的承继人,这个继承的顺序本身就是明确的。
另外,建议题主做一下孩子的亲子鉴定,这件事情还是很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