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遗嘱是否全部有效,还是只有部分有效,关键不在奶奶能否下床,也不在她能否亲手写字,而在签署协议,立遗嘱的时候头脑是否清晰。
如果奶奶身体不能动,不能写字,但是精神状态很好,可以理解遗嘱的内容,也可以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即使是按下手印也可以认为是有效的。
这种情况下,财产可以依遗嘱继承,老大可能与这部分遗产无关。
但房产是爷爷奶奶夫妻共有的财产,爷爷不能将整个房子当作自己的财产来处理。
奶奶立下遗嘱后瘫痪在床,如果当时脑子不清楚,是限制民事活动能力的人,那么由他人代写的遗嘱也会无效。
因此,遗嘱不一定全有效或全无效,也可能有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有效的按遗嘱办,无效的按法定继承办,这样的结果反而会使老大分不到本来拿不到的份。
遗嘱的部分无效的时候,爷爷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份额的财产,不能处理奶奶的部分。
属爷爷的财产,依照他遗嘱的意思办理,老大对这部分无继承权。

至于奶奶份额,如果奶奶先在爷爷死后,爷爷可继承奶奶遗留下来的一些遗产。
爷爷继承了奶奶的份额后,这部分又进入了爷爷的遗产之中,依照爷爷遗嘱继承,也就是所谓的二比一。
奶奶剩下的遗产,由二子二女依照法定继承一起继承,原则上应均分,而不是按二比一分。
这里要区分的是,赡养父母与分多少遗产并不是天然的等价关系。
若老大不赡养父母,其他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可提供证据,主张老大少分遗产,甚至无遗产。
《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有扶养能力与扶养条件的人虽然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但对需扶养的人不履行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真正的麻烦之处,往往在于当时立遗嘱的时候奶奶精神状态究竟如何。
这不能仅凭家属各自说话判断,还可结合当时病例,就诊记录,以及是否留有音像资料等等证据予以证明。
老大是否履行赡养义务,也要通过转账,照料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具体情况应交由专业人士综合证据进行分析。
另外一个容易被人误解的问题是,公证遗嘱的作用不是最大的,也不是只要经过公证就不可以改变。
现在应该以最后的订立遗嘱为准,但是在没有新的遗嘱情况下,公证的遗嘱,其有效性往往更易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