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正常情况,即使遗嘱中没有妻子与孩子的名字,法院也会给予你的。
这里前提不能忽略,除非那套房是丈夫的婚前财产,并且丈夫自杀的事情中也有妻子的影响。
因此,问题永远不仅仅是遗嘱上是否有写你和儿子。
真正要说明的是,房子性质是什么,孩子和丈夫是什么关系,以及丈夫为何会走到自杀的那一步。
如果房子是丈夫婚前财产,遗嘱中又没有妻子与孩子,事情才会出现另一种方向。
但这并不是一句话“他写下了遗嘱,所以妻子什么也没有”可以解释的。
我也只能通过这些信息猜测一下,丈夫自杀原因中,或许有妻子的原因。
至于这个原因究竟是什么?不能用一句话轻描淡写地带过去,也不能仅仅拿出对自身有利的部分来说。
不会是孩子跟丈夫没有任何关系吧。
如果孩子为丈夫的亲生儿子,遗嘱怎么写,也不能完全跳过孩子。
这里说的并不是孩子能否分得到一套房子那么简单。
如果孩子是亲生的话,怎么都要考虑孩子抚养问题,即使房子是老公全款买的,孩子也可以继承。
因此,所谓的遗嘱排除妻儿,要放到具体关系中去看。
丈夫与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房子在婚前或婚后,遗嘱到底写了什么样的内容?孩子身份又是如何的?这些都不能仅限于其中一项。
特别是孩子身份,不能糊涂处理。
如果孩子为丈夫所生,就不能因遗嘱中没有写名字而认为孩子无权利。
反之,如果孩子与丈夫真的没有关系,那又是另外一个问题。
但是既然事情是遗嘱、房子和孩子,就不能以回避重要问题证明自己没问题。
不要在这里过重过轻。
你能否说清楚丈夫自杀原因,也能否说明法院为何支持该遗嘱。
法院接受遗嘱,总要有它的依据。
房子是否是丈夫的婚前财产,孩子是否亲生,遗嘱是否超出法定义务,这些都是需要说明的部分。
不能光说丈夫留下遗嘱,就排除了妻子和孩子。
也不能仅仅说法院支持遗嘱,就将其中的依据全部删除。
如果孩子亲生的话,即使丈夫全款购买了这套房子,孩子也可以继承。
如果孩子是丈夫的话,就应该说清楚这个事实,而不是让他人自己猜测。
至于老公为什么自杀,也不能被一句简单的家庭矛盾淹没。
要是这件事情里面确实存在妻子的原因,那就应该说明是什么原因,而不是仅仅用遗嘱来挡住其他的问题。
归根结底,这件事的关键不是谁更会说故事。
房子的归属,孩子的身份,遗嘱的效力,还有丈夫自杀原因,都要放在一起看,少说一项,结论都会变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