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遗产争议,真正困扰人的是,并非遗嘱是否有写下来,而是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各方如果不满意遗产如何分配,可以先协商一下,协商不成的话只能进行诉讼。
但是遗嘱是否有效并不一定需要公证,公证并非遗嘱生效必经之路。
依据法律规定,一份有效的遗嘱至少需要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遗嘱必须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达。
另外一个前提是不能漏掉,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归立遗嘱人的个人所有。
因此,判断这件事情不只是看爷爷是否留下遗嘱,也不只是遗嘱上写了些什么,还要把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弄清楚。
依据题目中的叙述,爷爷生前立的遗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一点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问题是,遗嘱所分配的财产并非全部归爷爷自己所有。
因为其中有一些财产并不属于爷爷,所以遗嘱对这一部分财产的处分是无效的。
这里说的无效,并不是说整个遗嘱当然都无效,而是超出爷爷的个人财产的那一部分,不能按遗嘱处理。
奶奶生前并没有立下遗嘱,所以涉及奶奶的部分财产,需要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也就是说,所有的继承人都可以分得奶奶的遗产,不能因爷爷留下遗嘱而将奶奶的那部分财产全部按爷爷的意思进行分割。
很多人都容易将夫妻共有财产当作某人的财产,这一步正好算错了。
遗产分割前,先进行夫妻共有财产析产,即将爷爷与奶奶共有的财产分离开来。
共有财产当中先分一半是奶奶的遗产,剩下的一半是爷爷个人财产。
奶奶的这一部分遗产,再由所有的继承人依法分割。
按照题目里的情况,涉及到四子女,奶奶的遗产需要在继承人间分割,不可以直接全部归爷爷所有。
因此,爷爷可以通过遗嘱处理的基础,并非夫妻两人的所有共有财产,而是他自己本来拥有的一半。
在此基础之上,爷爷还可以获取继承奶奶的遗产所获取的部分,即继承的5分1。
因此,爷爷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一半,加上其从奶奶遗产里继承的5分1。
超出这一范围的部分,爷爷无权通过遗嘱进行处分,相关的遗嘱内容也无效。
说白了,遗嘱可以处分多少,取决于立了遗嘱的人实际有多少,而非遗嘱写得多完整。
遇到这样的情况,先协商财产的范围和继承的份额,协商不成再诉讼解决,不要将遗嘱的存在本身误以为可以覆盖所有家庭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