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自书遗嘱是自己写完,签名,再按手印,事情就结束了。
其实没有这么简单,遗嘱有没有效果,取决于是否有一张纸,还取决于书写方式,签署时间,立遗嘱的状态,处分的财产及遗嘱形成的过程。
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不可由他人代写,也不可只写一个大致意思,再由他人补充内容。
遗嘱人要在每页亲笔签名,按手印,并且每页都要注明年份、月份、日期。
这几个看起来像是形式问题,实际上是判定遗嘱是否为本人真书写、何时形成的重要标准。
但是形式符合,并不代表内容必然有效,立遗嘱的人还要有遗嘱的能力。
无民事能力人或无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这在法律依据里有明确的规定。
财产处分的权限也不可忽视,遗嘱人只能分配自己有权分配的财产。
例如夫妻共有财产中的配偶所有部分,遗嘱人无权单独处理,遗嘱中涉及的部分无效。
这里容易犯一个错误:写在自己的名下财产,不一定全部可以自己安排,财产性质与权属要先区分。
继承人状态也会影响遗嘱的内容,遗嘱继承人是先于立遗嘱的人死亡的,关于该继承人的一些内容没有效力。
遗嘱还要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思,如果在受欺诈、胁迫情况下订立的话,遗嘱是无效的。
换言的,别人不可以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使遗嘱人写下不真实的计划。
遗嘱被修改,并不是所有的遗嘱都会自动生效,修改的内容没有效果。
如果遗嘱是伪造的,也无效,不能因纸上有签名而将其视为有效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同一条的规定还规定,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明遗嘱人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立的遗嘱不效,伪造的遗嘱没效,遗书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不效。
因此,判断一个自书遗嘱,不能仅看是否有签名,也不能只看是否按手印,而应将形式、能力,财产权属,继承人情况与订立过程并列。
涉及到具体财产与家庭关系的时候,仅凭一张遗嘱难以判断所有的问题,还是要带齐相关的材料,向正规的法律专业人员当面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