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的老人立遗嘱,真正要防范的不是写的不够感人,而是形式不规范、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或漏掉法律规定保留的必要部分。
遗嘱的形式可以是自书,代书,公证等。自书遗嘱要老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年月日;若书写困难,可以代书遗嘱,但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者的见证人签名。
公证遗嘱效力最大,一般建议先考虑,办理的时候要老人亲自去公证处办理,也可以请公证员来上门服务,但是具体能否上门还是要按照相关程序来办理。
口头遗嘱是不可以随意使用的,它只适合于危急情况,并且需要两个见证人,危急情形解除之后,应及时转化为书面或录音形式,否则容易引起争议。
代书遗嘱不是找人代写几个字就可以完成的,见证人要全程参加,内容由代写人如实记录,并由相关人签字确定。
内容上,遗嘱只允许处分老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例如丧偶之后继承的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属于老人的个人份额部分。房产,存款等财产应尽量写清楚,继承人信息,财产明细,分配比例不可含糊。
这里最易犯错误的是,将夫妻共有财产直接视为个人遗产,丧偶之后应当先进行析产,先确定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老人自身的份额,老人只能够处分属于自身的那一部分
遗嘱也不可以违背强制性规定,要为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有必要的份额,例如未成年的子女、没有收入的配偶等。其它法定继承人特留份也不可随意剥夺残疾子女继承权尤其要认真对待
如果再婚家庭,遗嘱中还要注明财产是否包括前配偶遗产,或再婚后增加的财产,家庭关系越是复杂,财产来源就越要写清楚,否则继承之后很容易发生纠纷。
实际上,立遗嘱的时候可以同时录音录像,记录老人精神状态,真实意愿以及表达过程,作为补充的证据。此动作非为拍场面隆重,乃为有人质疑时留能核对材料。
财产发生改变,如购置新房,存款增减,或家庭关系变化,如子女离世,都应及时修改遗嘱。遗嘱并不是写完了就不用管了,生活变了,内容也可能会随的改变。
条件允许时,可请律师或者公证员代为起草,重点查看财产范围,继承人信息,分配比例及必要份额,防止文字漏洞干扰执行。
遗嘱原件由公证处或可信的第三方保管,并告知重要继承人的存放地点,如果继承人对于遗嘱真实性存在疑问,可以采用笔迹鉴定,见证人出庭的方式予以验证。
归根结底,丧偶老年人立遗嘱,主线是先析产,然后确认可处分的财产,并照顾法律规定的必要份额,再将形式,证据,保管及后续更新做好。规范流程,留证据,才能保证遗嘱合法性与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