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遗嘱的时候,四个姐妹之间争吵的,并非一句话“房子给老三”可以解释的。
在无遗嘱情况下,遗产继承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的相关规定,真正需要弄清楚的是,遗产究竟有哪些,还有老两口生前是否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过财产的安排。
因此,老三拿到房子,并不代表她就不能再参与其他的遗产分配了。
首先要列出老两口留下来的财产,包括老大的存款,已经给了老三的房子,还有其他可能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债权债务等。
房子究竟是老两口以前单独赠送给老三的财产,还是仍然是遗产的部分,不能仅仅听从某一个人的意见。
老两口以前有没有做过口头或书面的安排,这些安排是不是合法有效,也要一并核对。
四个女儿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享有平等继承权,遗产一般应当平均分摊。
老三已经拥有了房子,并不意味着她已经丧失了参与剩下遗产分配的权利。
只有在证明了这套房子的确是老两口之前通过合法的方式单独赠送给老三的情况下,而不是遗产留存下来的时候,房屋的性质才会被区分开来
换句话说,房子归属与剩余遗产如何分配,是两个要分开来判断的问题,不能简单地说“她已经拿到了”。
老三长期和老两口一起生活,这点也不能忽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她对被继承者负有主要赡养责任,或者她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话,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适当多一些。
这里说的是实际的赡养和生活状况,并非仅凭谁住一起就可以下结论。
家里的债务债务也要一起清算。
老二还没有还清的借款、老三可能私自挪用的钱财,都是家庭内部债务关系,应当在遗产清算中予以扣除或追偿。
老四手中的丧葬费,原则上应该用来支付丧葬的实际支出,产生结余的,才应该纳入遗产的分配范围。
这种事最怕各说各的话,最后没有存款,房产,借款一份大家认同的清单。
比较安全的做法是,首先列出涉及的财产,尽可能公开透明地讨论分配。
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请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或家族中有权威的长辈出面进行调解。
调解仍无效,则可能需通过诉讼,由法院确定遗产范围、核实债权、确认各继承人实际贡献与继承份额、裁决。
法律程序可以解决权利与份额的问题,但是家庭关系可能会因此而进一步发生裂痕。
因此,可以协商的时候尽量先协商,不能协商就尊重事实,遵守法律,同时将公平与情理摆在桌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