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不是遗嘱人在临终之前说了几句话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
它是否能够被认可,关键不是家人是否听闻过,而是是否同时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危急状况、见证人以及证据等条件
以上几个条件必须具备,不能将“说过”当作“有效”来看待。
按照《继承法》第十七条与《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只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签订口头遗嘱;
这里危急情况,可表现为大疾病,意外事故等,致使遗嘱人无法或者无法通过书面,录音,录像等其他途径立遗嘱。
也就是说,口头方法本身并不是一般的选择,而是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的方法。
见证人要求也很高。
口头遗嘱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并且这些见证者应当是和遗嘱内容及继承结果无利害关联的人。
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不可以担任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者有利害关系者也不可以作为见证人。
因此,家属在场不代表见证条件必须符合,人在现场与有法律意义的见证资格是两码事。
还有一个常被忽视的条件,就是危急时刻解除后的效果问题。
如果危急时刻解除,遗嘱人已经可以以书面或录音的方式立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下的口头遗嘱就自动失效了。
以后处理遗产的时候,也不能再依照那份已经消失的口头遗嘱主张权利了。
这并非是说遗嘱人之后没有重复口头的内容,而是法律对于危急时刻的特殊安排本来就有明确的适用范围。
证据也绕不开。
口头遗嘱要有证据支持,包括但不仅限于见证人证词。
如果没有证据,或者现有的证据不足,即使遗嘱人真的留下了口头遗嘱,法院也难以接受和认可。
口头表达易受记忆,利益关系及事后陈述影响,家属各抒己见,往往陷入举证困境。
法律将条件设置得如此严格,并非故意刁难遗嘱人或家属。
其目的是防止口头遗嘱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避免遗嘱内容的篡改或伪造。
毕竟,书面,录音,录像等方式可以留下比较明确的证据,而口头遗嘱若无严格的见证与证据支持,真实性难以判断。
因此,老人去世之前留下来的口头遗嘱,只有当遗嘱人在危急时刻,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以其他方式立遗嘱,并且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的时候,才可以被法律认定为有效。
若危急情况已解除,遗嘱人又可以订立书面或录音遗嘱,原来的口头遗嘱便自动失效了。
真正遇到这种继承争议,不能仅凭一句“他说过”,具体效力还要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