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第一个孩子将近百天的时候,前往我的老公妹妹家去玩耍,没想到在那一趟之后,我与公公一家彻底断绝了往来。
事情发生于他妹妹家,出事的是她妹妹家孩子,一个三四岁小女孩。那个孩子平常很皮,喜欢爬高,可是大人知道这些,却没有看住她,让她爬柜子,爬架子,爬沙发,最后由于爬高出了事儿,孩子没有活下来。
这件事情对我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想起当时家里并非没有大人,而是公公、妹妹以及妹夫一家人都在,但是没有一个真正看好孩子的人。我一直认为,三四岁孩子本身就没有判断危险能力,大人既然带着孩子在身边,就应该承担看护的责任,而不是将希望寄托于孩子自身懂事上。
因此我当时很生气,也认为他们一家在照顾孩子方面太不负责任了,甚至认为这样的人本来就不配做父母。有人或许会说,意外发生了,再去追究谁看护,谁没看住,有什么意义?
但是对于我而言,这并不是一个“意外”就可以轻易避免的事情,意外之所以令人痛苦,往往是因为它本来可以被避免,但是大人没有做好该做的事情。孩子没有办法再回来,留下来的人只能想,如果当时有个人盯着,是不是结果就不一样了。
当时公婆是她家里看孩子的人,只是孩子父母也在场,而孩子更愿找妈妈。公婆那时人在厨房,没有一直守候在孩子身旁。这个道理我听得到,但是接受不了,因为看孩子,并不代表孩子想找谁就由谁来负责,也不能因为爸爸妈妈也在,所以看护成了大家都觉得别人会做的。
事后,公公不仅道歉,也赔偿了,但这些并没有使我消气,道歉与赔偿是对结果的承担,但不能带回那个孩子,也不能抹去我对于他们一家的判断。
更为复杂的是,公公由于过于自责,吞下药物后被抢救回来。这样的结果我当然是不愿意看到的,但我也并没有因此而必须原谅,或者重新与他们交往。一个人承受自己的痛苦,与另一个人是否有权保持距离,是两个问题。
我不再来往,不是惩罚谁,也不是将自己置于审判者的位,而是那件事之后,我已经不能再像从前那般信任他们了。对孩子的照顾可以有疏忽,但是有些疏忽带来的后果太大了,大到关系本身承受不了。
至于别人认为我是不是太过绝情,那是别人的看法。孩子没了,家庭还得继续过日子,但是继续生活并不意味着必须恢复原有的关系,也并不表示当事人应当立刻将此事翻篇。能够忍受这种痛苦的生活,已经很难了,至于与谁保持距离应该由我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