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予以告知的情况,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婚姻是否从一开始就没有效果。
这个问题容易混淆在一起,是由于不同的法律条文的处理方式不一样,一个是婚姻无效,一个则是婚姻能够撤销,结论不能仅仅依靠“没有告诉”这几个字来下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无效;
这些情况包括重婚、禁止结婚亲属关系、婚前有医学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未达法定婚龄等。
从这个条文来看,婚前疾病被列入婚姻无效的范畴之中,但并非是指所有疾病,而是“医学界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并且要求婚后未治愈。
两个条件写在条文中,不能将“患上重大疾病”与“必然致使婚姻无效”等同起来。
后来,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5十三条采用另一种处理方式。
条文规定,一方患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诉另一方。
如果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这里关键词为“重大疾病」、“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和“请求撤消婚姻”,其处理的重点是,一方未履行登记前的告知义务,另一方因此得到请求撤销结婚的权利。
因此,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表面上都有可能与婚前疾病相关,法律效果并不相同。
无效为条文直接说明的无效情况,撤销则需要另一方向法院提出要求,不能因发现疾病而自动将婚姻视为不存在。
更不能将重大疾病理解为只要病情很严重,婚姻当然无效,或将“未告知”当作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撤销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百零五十三条规定,要求撤销婚姻,应当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
这一年内,是条文明确规定的时间要求,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的原因后,不能无限期地搁置。
换言的,真正要区分的是三层:疾病是否为重大疾病,是否在结婚前未如实告知,是否请求撤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至于具体的疾病是否满足条文规定的法律条件,不能依靠亲友来判断,也不能仅凭检查报告,更不能套用别人的经历。
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婚姻的效力,也涉及医学的事实和证据,具体的情况还是要带齐材料,向正规法律的服务机构以及正规的医院咨询。
回到最初问题,不能简单地回答为“婚前患病没有告知,所以婚姻没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十条表述,曾有婚前患医学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无效状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5十三条表述,一方患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并且应当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的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
法律的问题最忌讳只看一个词,其余条件都不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