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独居老人,不能够仅仅等待意外发生之后再进行处理。社区应当事先做好独居的老人登记工作,掌握哪些老人自己生活,日常是否会有人联系等情况。
登记并不是为了将老人简单列入一张名单,而是需要有后续的联系,最少要保证一周和老人联系上一次。
联系能够使社区及时了解老人的情况,也能够在老人出了意外的时候更早地发现,以免等到很久之后才有人发现异常。
这件事情的关键之处,其实并不是登记自身,而是在登记之后是否有持续地照护与确认。
如果仅仅只有登记而没有固定的联系,那么这张名单就是名单,并不能够真正起到及时发觉意外的功效。
还有一种情况更为复杂,即未婚未育老人。
他们不一定是没有财产的,有些人的名下可能拥有自身的房产,存款,或者其他的遗产,但是他们身边缺乏能够负责养老的人。
对于这种老人,在六十周岁之后,政府可以允许其合法遗产的继承人来与老人签署协议。
协议的含义是老人同意自己去世后将财产交给继承人继承,继承者则需承担老人养老责任
这里不能仅看谁最后得到财产,而要将获得财产与承担养老的责任放在一份约定中。
换言之,继承人所得到的并非是一份无条件遗产,而应当首先将老人晚年生活照料起来。

继承人顺序,可先亲属,再考虑无血缘关系人。
这样的安排至少将亲属关系以及照护责任置于同一个框框之中,老人也并非仅仅只能够单方面地等待别人的照顾。
当然这个设想中最重要的地方,还是协议自身,继承人是不是真的愿意承担养老的责任。
老年人同意将死后财产交付给对方,这是一种清晰的安排,而继承人负责老人养老的责任,也是对应义务。
两边不可以只谈遗产、不谈照顾、也不能只说口头承诺和实际的责任。
未婚未育独自生活老人或许会越发多,类似养老方式也可能越发普遍。
如果这种需求一直存在的话,我想社会上将会出现一种职业继承者这样的职业。
他们所做的工作就是照料老人的日常生活和生活,承担养老的责任,同时继承老人财产。
这个工作听上去有些陌生,有时候会让人感觉不太自然。但是它本质上还是围绕着两个条件来展开的,一个是对老人进行照顾,另一个则是对遗产进行继承。
它不仅仅是替老人管理财产,而且也不只是在老人去世之后领取到遗产,它将老人晚年照顾与财产安排紧密地连接在一起。
所以社区联系,政府协议,亲属继承,无血缘接承,其实是指向的同一个方面。
一个老人一个人生活,并且确实需要进行养老照顾的时候,能不能够让愿意负责的人通过明确的约定得到相应遗产。
倘若以后真的出现了职业的继承人,那么他们的意义也不仅仅是“继承”这两个字,更重要的是是否真正地承担起了老人的日常生活以及养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