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并不是简单地将遗产平均分配给所有的亲属,而是首先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然后确认继承的顺序,最后确定份额是否要调整。
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不能因性别不同而改变一个人法定继承权。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之后,先由第一位继承人继承,第二位继承者不继承。
在没有第一个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个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
这里子女的范围不仅仅是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的子女、养育子女、有扶养关系继子女。
这里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还有有扶养关系继父母。
兄弟姐妹是指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兄弟姊妹,以及有帮助关系的继兄姐妹。
因此,判断继承的资格时,不能仅凭户口本的称呼,也不能以家庭内的印象排除一个人。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情况,丧偶儿媳与公婆,丧偶女婿与岳父母,承担主要赡养责任的,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这条规定说的是“只要结婚就可以继承”,关键还是是否尽到了主要赡养责任。
继承人之外,如果有人靠被继承人抚养,或对被继承者扶养较多,也可分得适当的遗产。
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法律明确规定份额一定要均等。
但是“一般均等”并不意味着任何时候都要一人一份,现实中的照顾、共同的生活、生活的困难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具体的分配。
对于生活困难又没有劳动能力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当给予照顾。
对于被继承人有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和被继承者一起生活的继承者,分配遗产可多分。
反之,有扶养能力与扶养条件继承人,若不履行扶养义务,分配遗产应不分或少分。
这就是为何“法定继承一般均等,赡养多者可多分”不矛盾。
均等是一个顺序继承人一般原则,多分或者少分是根据具体的履行扶养责任等情况而进行的调整。
当然,继承人同意的,也可以不等。
归根结底,遗产分配不仅取决于亲属关系,还取决于继承顺序,生活状况,扶养义务及继承人协商的结果。
如果争议涉及到具体的遗产和证据,还是要带齐材料,向专业人士进行当面咨询,不能仅凭一句大家平分就下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