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说到法定继承,第一反应是几个继承者平分遗产,但是法律规则不是简单的一刀切。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承继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以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接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的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的顺序接受人继承。
这里还有个容易被忽视的情况,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责任的时候,也可以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子女的概念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儿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继父母。
兄弟姐妹是指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兄弟姊妹,以及有帮助关系的继兄姐妹。
因此,判断谁是继承人,不能仅看户口本的称呼,也不能只看家庭成员平常怎么叫人,法律规定的身份和扶养关系都会影响继承的资格。
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平等继承遗产的份额,但“一般平等”并不意味着任何时候都要平分。
对生活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可能多留遗产。
对于被继承人有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和被继承者一起生活的继承者,可以多一些遗产。
相反,有扶养能力、条件但不尽到扶养责任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这也是一些家庭争议的关键所在,表面争的是份额,实际上往往要看谁承担主要的扶养责任,谁长期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以及谁有扶养条件却不履行义务?
当然,能不能多分,不能单凭一句话“我照顾的多”来决定的,具体还要看扶养事实,共同生活状况和相关证据来判断。
另外一种情形也常常被忽视,被继承人的孩子先于被继承者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孩子的晚辈的直系血亲代为继承。
代位继承者通常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可以继承的遗产。
因此,法定继承的关键从来不仅仅是数人头,也不是看到一个顺序就机械地平分,继承人的范围,顺序,扶养义务以及代位继承,都可能影响到具体遗产分配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