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合同的情况下,遗产依法继承,分配可参考之前有关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
《民法典》继承编第1千一百三十一条分五款规定了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是法定继承当中处理同一个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方面的裁判规则,目的是使结果公正合理,尽可能体现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愿,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
第一个是平分原则,这是法定的继承一般规则,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该均等分配,即一般的平均分配,但是“一般应当平等”并不代表绝对应该平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平等。
第二是要照顾规则,对于生活特殊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继承人而言,分配遗产应当予以照顾,两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生活特别困难主要是指没有经济的收入来源,或者收入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缺乏劳动力主要指由于年迈、年幼,身体残疾或者疾病等原因,判断时间应以遗产分割为宜,符合条件的应适当多分,这是公平原则体现。
第三是可多分规则,对于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或者和继承人一起过日子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多分,因为他们往往提供主要的经济支持以及劳务扶助,也与继承人有着更深的感情,适当多分是合情合理的。但是这里是“能够多分”,并不是“必须要多分”。与应当照顾的规则发生矛盾的时候,应当优先保护生活中有特殊困难但是又没有劳动能力的人,这样的规则也可以鼓励继承人尽到扶养义务的同时,体现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并且弘扬着养老育幼的美德。
第四是不分或少分规则,有扶养能力与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责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当不分或是少分,但是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继承人具备能力,有条件扶养但不履行义务,如果自身已经无法维持生活的话,不能因此而减少继承的份额,二是被继承的确需要扶养,如果被继承人拥有固定的收入以及劳动能力,并且明确表示不应该要求扶养,也不应该影响继承人的应得份额,这既是对违反扶养义务的必要制裁,又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表现。
第五条是协商分配的规则,继承人协商是一致的,遗产可以不平等分配,这是意思自由原则的体现,分配方案是法律性质上的合同,法律一般不干涉,但是必须由所有的继承人参加并且达成一致,所有继承人都应当具备完全民事的能力,没有民事行为的或者限制民事的行为能力继承人应当由监护人来协商协商,协商必须是每个人自愿所表达出来的真实意思,不能有欺诈、胁迫的情况,方案也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可能会使民事法律的行为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