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仅凭一份遗嘱,就完全排除了配偶和儿女的继承权。
在这件事情中,国家法律首先考虑到的是配偶和直系亲属继承权,而非看到有遗嘱,就什么也不看了。
因此,房产继承不可以简单理解为“谁有遗嘱,房子归谁”。
遗嘱自身也并非写出来就一切顺利。
按照这句话的理解,遗嘱要发挥作用的话,继承条件比较麻烦,需要提前进行公证,并且要得到所有的直系继承人认可。
具体的每一步如何处理,我记不清楚了,但至少不能将遗嘱想象成一个自动生效万能的通行证。
很多人听了“有遗嘱”就下意识认为其他人都没有了。
这个判断很快,也很容易将家庭成员的权利关系简单化。
配偶与子女并非因为有人写下一份遗嘱而自然丧失继承权。
这件事情还要看房子是属于谁。
如果房子是你公公的,那么就不能光看你公公是否留下遗嘱了。
除非你同意,或者这个房子本身是你的公公的,否则你和你的儿子都可以继承。
这里最常被忽视的是,“你自愿同意”几个字。
也就是说,除非你同意放弃相应的权利,不可以因为别人的一份遗嘱而直接替你做出决定。
你们儿子也不是随便排除的人,至少按照这一段判断,他也有继承的权利。
有人或许会说,既然立下遗嘱,为何还要求继承人同意?
问题是,继承这件事情不是一句话“我写了”就可以抹平所有的关系。
遗嘱需要满足相应继承条件,还包括提前公证和所有直系的继承人是否同意,这里面不容易。
当然,具体的材料如何准备,遗嘱是否满足条件,房屋归属又如何确认,不能仅凭一句口头的判断就确定。
我可以确定的只有一个基本的方向:配偶和子女继承权不能忽视,遗嘱也不能天然高于任何一切。
至于你面临的那套房子,是属于谁,相关继承人同意不同意,还是要将事实和材料展示出来再做判断。
因此,该问题的答案并非“有遗嘱便没有你”,也并非“只要有配偶与子女就必然有房子”。
更准确的说,是先看房屋的归属,再看遗嘱条件,还有配偶、子女这些直系继承人权利。
如果你没同意放弃,房子又不属于你的公公本人的话,你和你们儿子都拥有继承权,这才是这句话真正想说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