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看到一个老人亲手写的遗嘱,第一反应是:字是自己写的,名字也签了,应该就有效。
这个判断并不是完全错误,但是确实少一步。
如果满足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一般来说是有效。
这里的重点,并不是“看上去是不是像遗嘱”,也不是“家人是否知道这件事情”,而是核实它是否符合相应形式要求,以及立遗嘱人当时是否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依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三个要求,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最好有”,而是衡量自书遗嘱的形式是否全面的重要标准。
所谓的亲笔书写,主要是看文字是否是遗嘱人本人写的。
签名不能当作无用的落款,遗嘱人签名,是确定这份文字和本人关系的重要方式。
注明年份、月份、日期,是为了使这份遗嘱有明确的时间条件,以便判断其在相关遗嘱上的先后顺序。
当然,形式符合,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争议都会消失。

具体的老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能力人,是否存在新的遗嘱等影响到该遗嘱效力方面的因素,需要进一步进行举证,并且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这里容易忽视的是,遗嘱并非仅仅看一张纸而已。
纸上的东西是一部分,遗嘱形成的时候也可能是判断的部分。
老人是否是本人亲笔书写的,是否签名,是否注明年月日,这些都是形式上的核实。
老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能力,以及以后是否存在新的遗嘱,都是可能会影响到遗嘱效力的一些因素。
因此,不能仅凭一份手写的文字就下结论说它是有效的,也不能因家庭成员间存在争议而反过来说它是无效的。
这两个判断太快了。
现实中,人们往往更注重遗嘱写了些什么,而忽视了遗嘱是如何形成的。
但是在关于效力的判断中,内容,形式,立遗嘱能力和是否有新遗嘱都不能单独拿出来代替所有的判断。
如果只是问一般规则,可以先记得一句话:符合自己的遗嘱生效条件,一般来说是有效。
如果涉及到具体的老人、具体的遗嘱以及家庭的争议,不能仅仅看一眼或几句转述得出结论,相关的情况还需进一步举证,并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