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种感情上的接近可以理解,因为人都是有自然性和社会性的。
放在这个案件中,亲生父母是自然的属性,因为他们与孩子有遗传血缘关系。
养父母所代表的是社会的属性,因为他们与孩子之间有着长期的抚育关系。
两种属性并不是同一个东西,但是却同时出现在一个人的身上,因此事情才显得特别复杂。
血缘关系是存在的,它不会因孩子离开亲生父母而消失。
但是抚养关系同样也是客观的,并且进入到一个人的生活中去,进入他记忆里去,也进入了他对家庭与亲情的认识。
伴随社会的发展,我觉得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依托的社会性质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
所谓社会属性,并非是否认血缘关系,而是指一个人并非仅仅依靠血缘的关系生活。
人由小到大都受到周围各种社会的影响,也在这些社会关系里形成自己情感依附与生活认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养父母的确实实行了收买拐卖儿童这样的行为,所以应当被法律予以惩罚。
这点不能因他们后来养育了孩子而被抹去,也不能由于孩子与他们的感情深厚而成为另外的性质。

违法是违法,责任要由行为自身决定,而非后来的情感代替。
但是,如果从这个被拐卖的孩子的角度出发,事情也不能仅以法律责任解释。
对于这个孩子而言,的确是父母从小把他抚养成人。
他面临的不是一个简单判断题,而是血缘亲情和抚养亲情的矛盾。
亲生的父母提供自然属性的联系,养父母在成长中形成现实的持续抚养。
所以,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同时出现于他的选择中,这也是他或许更加亲近父母的缘故。
归根结底,人是活在社会中的,也会受到各种各样社会关系的影响。
作为一个被父母抚养成长的孩子,他与父母的抚养关系更加深厚,这并不怪。
事实上存在着血脉亲情,更多的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对于已经成长为人的孩子而言,它无法取代多年来形成的社交关系。
因此,我认为可以理解,并非养父母违法行为能被原谅,也并非法律惩罚不应存在。
只不过法律判断是解决了行为的责任,孩子的感情选择面临的是多年来的亲情,两者本就不在一个层面上。
将养父母应该受到惩罚与孩子还是更加亲近的人放在一起来看,才是对于这件事情的更完整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