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理解的养父母,就是合法的收养孩子,将孩子抚养成长的父母。但是这件事情中的“父母”并非是这样的定义。
人贩子要严惩他们,不管他们和养父母是何种关系,也不管是什么求情的理由,都不能放过他们。
以前可能有人会认为,双方为孩子笑一笑就好了,但这里不只是说情感,还要说法治社会基本的规则,就是法律了。
不管出于何种目的,收养拐卖儿童已经违反了刑法。
刑法241条第1项规定,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因此,不管是否出于抚养的目的,收买拐卖儿童这类行为都已进入刑法的评价范畴。
既然“父母”犯了刑法,那么接下来需要讨论的并不是是否有错误,而是如何定罪。
量刑的结果可能受到几个方面的影响,包括是否苛刻地对待孩子,对于买卖儿童的行为的威慑作用,对孩子的亲生父母长达多年的痛苦交代,以及事件所带来的社会效应。
据孙卓所言,养父母并没有虐待他,反而对他很好,还送他上学。
孙卓已是一名高中生,成绩处于中上游水平,并且他表示愿意一直待在“父母”身旁。
以上情况表明,“养父母“对孙卓并不苛刻,可作为量刑减轻刑罚一方面的原因,但不能抹去违法的事实。
父母能否原谅,也应该由他们自己来决定。

不管是孙卓,还是其他的任何一个人都无权要求他们的原谅,只有他们知道这些年来怎么过的。
他们最终选择原谅或不原谅,都应该得到尊重,因为拐卖儿童的人是最大的凶手,而父母是这件事情的最大受害人。
法律底线不可能因为每个人都为“父母”辩护而改变,收养孩子不管多么复杂,触犯刑法也不会消逝。
法律起码要保证基本处罚标准,社会影响这么大,法庭也要慎重考虑各方的意见,做出公正的判决。
真正的压力最终还是落在了孙卓的身上。
一方面是从小养育他长大的“父母”,另一面是苦苦找寻他十四年亲生父母,按理说他应该回到父母身边,在情感上他也不一定愿意离开父母。
他还要学习,养父母又在等判决,因此他不必急于马上处理两边关系,首先想清自己的需要是什么?
若孙卓年满十八岁,抚养权仍属亲生父母,若他同意并恢复与父母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亲属也有赡养权。
同时,孙卓才十八岁,做出成熟的决定很难。
他要缓和两人关系,就不能看不起亲生父母,否则矛盾会进一步加剧。
他需要明白,“养父母“在这件事情上是错误的,也应该尽可能地弥补他们对亲生父母的伤害,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不黑不白地与一方结束关系。
只要两人都愿意为孩子利益着想,事情不一定只能是决裂。
郭刚堂找了二十三年的孩子,最终还是同意了孩子回到了养父母的身边,很多苦苦找孩子的爸爸妈妈,真正想要确认的是孩子没被虐待,可以活下来。
父母的爱很深,但是这份爱不应该被用来为违法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