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没有买卖没有伤害,至于孩子说不愿回到自己的父母身边,我不予评价。
毕竟这是当事人做出的选择,他经历了什么,别人没办法真正了解,也许在他的眼里,所谓的父母对他很好。
但我认为,这件事情不能光看养父母是否有感情,也不能仅看孩子现在愿意不愿意回来。
只要有金钱交易,买卖人口不是一个感情可以洗白的事情,而是对另外一个家庭的伤害。
卖家自然不好,所以舆论就更多地指责和批评卖家。
但是换个角度来看,如果没有卖家的存在,卖家为何会越发猖獗。
买方或许只是拿出一笔钱,之后又付出一些感情,但是孩子的父母,可能会在失去了孩子之后的痛苦中度过一生。
这笔帐不能因买家以后对孩子好,而简单地抹去。
有人说,养父母将孩子视为亲生的孩子,孩子与他们感情深厚,也许孩子不愿意看到这种结果。
这种感情是真的,孩子感受也应当被尊重,但是感情真实并不代表获取孩子的方法就会因此合法。
法律是评价行为本身的,而不是仅仅看后来相处的好坏。
从法律角度来说,通过金钱买卖形成的收养关系不被法律认可,相关行为也是犯罪。
后来,孩子亲生父母依照法律规定被采取相应的措施,这表明事情并未因养父母与孩子之间存在感情而被当作普通的家庭矛盾来处理。
有人或许认为,既然孩子长大了,或者已经将养父母当作亲人了,就不必再追究。
但如果每一次都以这份感情代替买家承担责任,结果会如何。
买家会认为,只要将孩子养大、只要孩子有自己的感情,事情即使被查出来,也不一定要承担很严重的结果。
买卖人口风险由谁承担,亲生父母受到的伤害由谁来承担。
我不认为养父母与孩子之间有真感情,也不否定孩子会为此痛苦与为难。
但是这两件事情要分开来看,不能用情感掩盖行为,也不能因孩子不想失去父母而将犯罪行为视为可原谅的选项。
目前法律对买方与卖方定罪不同,因此我个人认为,法律的界限应该更加严格些。
至少,它要真正起到威慑作用,使想要花钱购置孩子的人知道,一旦被发现,后果将十分严重。
如果买方只是出一点钱,然后通过后来培养起来的感情得到舆论的同情,那么受伤害的亲戚家庭就成了最易被忽视的人。
养父母爱孩子,这一点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它终究掩盖不了买卖人口罪。